政通教练李宁 李宁同志任山西平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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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同志任山西平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政通教练李宁 李宁同志任山西平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5月22日,平顺农商银行召开干部大会。平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郭力毅、省联社长治审计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王宏峰、中国人民银行平顺县支行行长杨建国、长治银保监分局平顺县监管组主任赵卫民、省联社长治审计中心审计一部部长谭丽娜,以及该行班子成员、各党支部书记、各部室负责人、各支行行长参加会议。

政通教练李宁 李宁同志任山西平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省联社长治审计中心审计一部部长谭丽娜宣读省联社党委文件,任命李宁同志担任平顺农商银行党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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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银保监分局平顺县监管组主任赵卫民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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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平顺县支行行长杨建国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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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顺农商银行新任党委书记李宁同志作表态发言,他表示,定当在省联社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历届班子打下的坚实基础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改革创新、奋发有为,努力开创平顺农商银行改革发展新局面。在今后工作中,一是以坚如磐石的信念,守初心、担使命。 旗帜鲜明讲政治,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省联社党委保持一致,深入贯彻审计中心党组“文化为根、团队为本、发展为重、机制为要”的经营理念和各项政策部署,维护、发挥好平顺农商银行难得的政治资源和政治优势,努力营造政通人和、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二是以开拓进取的精神,谋发展、破难题。 把推动平顺农商银行转型发展作为最大责任,坚守打造“小而美”的太行山上好银行的定位愿景,紧密对接县委县政府“三大支柱”产业落地,深耕三农、细作小微,找准出路、用活资金,合规审慎、严控风险,持续提升平顺农商银行管理水平。三是以包容坦荡的胸襟,讲团结、聚合力。 坚持把讲团结顾大局作为基本工作原则和基本政治责任,坚持民主集中制,与班子成员多商量、多通气、多交心、多支持、多包容,努力营造心齐实干谋发展的工作氛围。四是以团队为本的情怀,办实事、惠民生。 把服务、关爱员工,作为最大追求,面向全员学习,深入基层调研,开源纳谏、博采众长,用心用力、用智用情,为员工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让农商行员工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更有奔头。五是以从严从实的作风,作表率、守底线。 把廉洁自律作为最根本的工作底线,带头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抑制“四风”,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管好身边人、身边事,做到自己清、亲属清、身边清。重任在肩,使命光荣,将尽快转变角色,加快熟悉情况,与大家真诚相处、坦诚相待,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平顺县人民银行、平顺县监管组的有力支持下,一道把平顺农商银行各项工作,拓出亮点、干出实绩,以实际行动回报组织和同志们的信任,为更好服务平顺15万百姓,支持实体经济,加快推进“一地两区”“三宜”美丽平顺建设添油助力,共同谱写平顺农商银行高质量发展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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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联社长治审计中心工会主席王联民发言,他表示,完全拥护省联社党委及审计中心党组的决定。在平顺工作期间,自己时刻铭记组织的重托、员工的期盼,注意维护班子团结,尽心、尽力、尽责,不敢有丝毫懈怠和退却。成绩的取得是班子成员、全体员工奋力拼搏的结果,同时,也得益于省联社党委和审计中心党组的坚强领导,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平顺县人民银行、平顺县监管组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他真诚希望全体员工能够鼎力支持新任党委书记李宁同志的工作,团结协作,辛勤努力,共同开创平顺农商银行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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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联社长治审计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王宏峰讲话,他首先感谢平顺县委、县政府、平顺县人民银行、平顺县监管组对平顺农商银行的支持和帮助。他代表省联社长治审计中心党组提出三点希望:一是 希望王联民同志一如既往地关心、关注、关爱平顺农商银行的发展,把好的管理经验、好的思路和做法,分享给李宁同志,使平顺农商银行的发展再上新台阶。二是 希望李宁同志要尽快转变工作角色,尽快适应岗位需求,拿出新思路,制定新举措,研究新办法,服务“三农”,服务小微,服务平顺地方经济发展,着力把平顺农商银行打造成为“小而美”的太行山上好银行。三是 希望全体员工在新一届班子的带领下,牢牢把握市场定位和客户主体,牢牢控制各类风险,利用未来3-5年时间使平顺农商银行再创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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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郭力毅肯定了平顺农商银行近年来在王联民同志的带领下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所作的贡献。他希望,今后平顺农商银行在李宁同志的带领下,继续发挥好金融助推经济发展的引擎功能,聚焦聚力乡村振兴,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聚焦聚力实体经济,进一步抓好各项政策落实;聚焦聚力业务拓展,进一步丰富产品种类和服务手段;聚焦聚力金融风控,进一步提升经营能力。同时,他代表平顺县委县政府表示,将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平顺农商银行发展,为平顺农商银行提供最大的政策倾斜,营造最好的发展环境。

工伤认定起纠纷 实质化解促事了

“多亏了李法官,让我这么快拿到赔偿款,我心里终于踏实了。”第三人石先生在电话中再次对法官表达了感谢。近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成功化解一起工伤认定行政争议案件,第三人石先生如愿拿到了赔偿款,原告撤回了起诉,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某天下午,石先生在某建设集团公司(后简称建设公司)承包的某项目工地拆卸铝模时被铝模砸伤,次日被同事送往医院救治,医院诊断为:左足第2趾骨骨折,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随后,石先生向中原区人社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依据法定程序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石先生所受伤害属于工伤。而建设公司对该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李宁对案件情况进行了全面了解,原告建设公司坚持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在涉案工地受伤,事实不清”,人社局在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因此依法应当撤销。但经过仔细查阅被告区人社局提供的证据材料及相关法律依据,发现原告指出的问题被告在作出工伤认定的过程中已经充分注意,并进行了回应。目前存在的争议主要是由于原告对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不完全了解,存在认识误区,如果不能让原告充分了解这些规定,明白这些道理,即使一审判决行政机关胜诉,原告仍然会继续上诉,既浪费司法资源,又无法高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基于这一判断,法官征询了三方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并向他们提供了一些同类型的案例。

经过沟通,三方均有调解意向,法官随即展开调解。一方面,法官耐心地向原告讲解了有关工伤认定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并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告知原告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另一方面,法官与第三人石先生也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在安抚石先生的同时,希望石先生换位思考,理解公司在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瓶颈。同时法官还请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根据工伤待遇标准对赔付金额进行了测算,为建设公司、石先生进一步调解提供参考。

经过法官全面分析、释法明理和多次深入沟通之后,建设公司和石先生终于在赔偿金数额上达成一致意见,石先生的“烦心事”尘埃落定,他如愿拿到了12万余元的赔偿款,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了起诉。至此,这起工伤认定行政争议以及后续可能发生的工伤赔偿纠纷一次性得到圆满化解,既高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轻了劳动者和企业的诉累,又助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实现了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了“一案多赢”。

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是行政审判工作的新课题,下一步,中原区法院将进一步树牢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把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司法理念、裁判标准落实在行政审判各个环节,精准识别群众的真实利益诉求,通过能动司法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既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政和,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来源:中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