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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浙江省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体育教练员职称评审工作,加强体育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体育总局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号)、《浙江省大中小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浙体人〔2022〕275号)和《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学校体育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在全省各级各类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院,下同)、高等院校从事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工作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学校体育教练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分别为初级教练(学校体育)、中级教练(学校体育)、高级教练(学校体育)、国家级教练(学校体育)。
第四条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坚持以德为先导向,突出业绩中心地位,实施分类评价。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遵守宪法、法律,热爱体育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
出现下列情况的,按相应办法处理:
(一)专业技术人才受到党纪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三)专业技术人才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六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和岗位培训,并达到相应学分、学时要求。
第七条从事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工作,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授技育人能力,切实履行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职责和义务。具备从事学校体育教育教学的身心条件。
第八条 各级各类学校体育教练员需完成学校规定的训练工作量,原则上平均每周不少于10课时,其中作为主教练带队训练超过一半以上。每周训练课时和折算方式分别按各级各类学校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报高级的学校体育教练员近五年年度考核需在合格及以上档次;申报中级的学校体育教练员近三年年度考核需在合格及以上档次。
第三章 初级教练资格条件
第十条学历、资历要求
小学体育教练员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他学校体育教练员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学校体育教练员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或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
第十一条专业能力、业绩要求
(一)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了解体育项目尤其是青少年体育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能够较熟练运用训练教学方法、手段,具备完成体育项目基础性训练、比赛任务和赛事活动组织的实际能力。
第四章 中级教练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初级教练职称以来,从事学校体育教练员工作4年以上;或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职称以来,从事学校体育教练员工作2年以上;具备博士学位。
第十三条专业能力、业绩要求
(一)掌握体育专业理论和知识、技能,熟悉体育项目训练尤其是青少年体育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具备培养、指导初级教练的能力。
(三)具备完成较复杂体育项目训练任务的实际能力,具备专业能力并取得相应业绩(博士学位除外):
专业能力
1.高等院校体育教练员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8);或参与厅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6);或参与校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3)。
(2)获省部级科研(教学)成果奖三等奖1项(排名前8);或获厅级科研(教学)成果奖三等奖1项(排名前6);或获校级科研(教学)成果奖三等奖1项(排名前3)。
(3)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与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
2.中小学校体育教练员
须提交1篇(项)任现职以来的与所教学科(专业)对口的代表性体育教育教学研究成果,论文或数字资源任选,是否公开发表或获奖不作要求。
工作业绩
1.高等院校体育教练员
训练满一年以上的学生取得以下成绩之一:
(1)全国最高水平学生体育比赛个人项目获得1次冠军(集体项目1次前六名);或省级最高水平学生体育比赛个人项目获得5次冠军(集体项目2次冠军或4次前三名)。
(2)1人及以上获运动健将称号。
(3)1人及以上输送到省优秀运动队或国内职业联赛运动队,并参加全国最高水平比赛。
(4)2人及以上代表浙江全国注册并获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个人项目1次前八名(集体项目1次前十二名)。
2.中小学校体育教练员
训练满一年以上的学生取得以下成绩之一:
(1)省级最高水平比赛个人项目获得1次冠军,或市级最高水平比赛个人项目获得3次冠军(集体项目1次冠军或2次前三名)。
(2)1人及以上获一级运动员称号。
(3)2名及以上输送至市、县(市、区)级运动队或1名及以上越级输送至省优秀运动队,并参加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或获得省级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1次前三名。
(4)1人及以上代表浙江全国注册并参加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
第五章 高级教练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取得中级教练职称以来,从事学校体育教练员工作5年以上;或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教练职称以来,从事学校体育教练员工作2年以上。
第十五条专业能力、业绩要求
(一)较系统掌握体育专业理论知识,掌握本项目训练尤其是青少年体育训练的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本项目训练竞赛有较深入的研究。
(二)具备培养、指导初、中级教练的能力。
(三)长期从事体育训练工作,具备专业能力并取得相应业绩:
专业能力
1.高等院校体育教练员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6);或参与厅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3);或主持校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
(2)获省部级科研(教学)成果奖三等奖1项(排名前6);或获厅级科研(教学)成果奖三等奖1项(排名前3);或获校级科研(教学)成果奖二等奖1项。
(3)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与专业相关的论文3篇。
2.中小学校体育教练员
须提交2篇(项)任现职以来的与所教学科(专业)对口的代表性教育教学研究成果,论文或数字资源任选,是否公开发表或获奖不作要求。
工作业绩
1.高等院校体育教练员
训练满一年以上的学生取得以下成绩之一:
(1)全国最高水平学生体育比赛个人项目获得3次冠军(集体项目1次冠军)。
(2)3人及以上获运动健将称号,或1人及以上获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3)2人及以上输送到省优秀运动队或国内职业联赛运动队,并参加世界最高水平比赛;或获得亚洲最高水平比赛个人项目1次前六名(集体项目1次前十二名);或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个人项目1次前三名或全运会1次前六名(集体项目1次前六名或全运会1次前八名)。
(4)2人及以上代表浙江全国注册并获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个人项目1次冠军或全运会前三名,全国最高水平比赛集体项目1次前三名或全运会前六名。
2.中小学校体育教练员
训练满一年以上的学生取得以下成绩之一:
(1)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个人项目1次冠军(集体项目1次前三名);或省级最高水平比赛个人项目获得3次冠军(集体项目1次冠军);或市级最高水平比赛个人项目获得6次冠军(集体项目2次冠军)。
(2)6人及以上获得一级运动员称号,或1人及以上获得运动健将称号。
(3)6名及以上输送至市、县(市、区)级运动队或2名及以上越级输送至省级优秀运动队,并获得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个人项目1次冠军(集体项目1次前三名),或省级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个人项目2次冠军(集体项目1次冠军或2次前三名)。(4)3人及以上代表浙江全国注册并获得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个人项目1次前三名(集体项目1次前六名)。
第六章 国家级教练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学历、资历要求
取得高级教练职称以来,从事学校体育教练员工作5年以上。
第十七条专业能力、业绩要求
(一)系统掌握体育专业理论和知识,全面掌握体育项目训练技术手段和方法,对本项目训练竞赛有深入的研究。
(二)具备培养、指导高级及以下教练的能力。
(三)长期从事体育项目训练工作,业绩突出,具备专业能力并取得相应业绩之一:
专业能力
1.高等院校体育教练员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3);或主持完成厅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
(2)获省部级科研(教学)成果奖三等奖1项(排名前3);或获厅级科研(教学)成果奖二等奖1项。
(3)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与专业相关的论文3篇,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核心学术期刊上。
2.中小学校体育教练员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任现职以来以来至少有2项公开发表的体育训练教学方面的代表性成果。
工作业绩
1.高等院校体育教练员
训练满一年以上的学生取得以下成绩之一:
(1)世界最高水平比赛个人项目获得3次冠军(1次集体项目前三名);或亚洲最高水平比赛个人项目4次冠军(集体项目1次冠军);或全国最高水平学生体育比赛个人项目6次冠军(集体项目2次冠军)。
(2)6名及以上输送至省优秀运动队或国内最高级别职业联赛俱乐部一线运动队(其中有1人入选国家队),并获得1次奥运会前三名,或2次奥运会前八名,或2次其他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或3次亚洲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或5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3)6人及以上代表浙江全国注册并获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个人项目3次冠军或1次全运会冠军;全国最高水平比赛集体项目1次冠军或1次全运会前三名。
2.中小学校体育教练员
训练满一年以上的学生取得以下成绩之一:
(1)全国最高水平学生体育比赛个人项目获得3次冠军(集体项目1次冠军)。
(2)9名及以上输送到市、县(市、区)级运动队(其中4名及以上输送到省级优秀运动队),并获得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个人项目3次冠军(集体项目1次冠军);或省级青少年最高比赛个人项目6次冠军(集体项目2次冠军)。
(3)6人及以上代表浙江全国注册并获得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个人项目1次冠军(集体项目1次前三名)。
第七章 破格条件
第十八条业绩特别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教练员,可破格申报职称,具体要求如下:
(一)业绩特别突出的教练员,由2名所申报等级以上职称教练员推荐,可不受学历和年限要求限制,破格申报上一级职称,所依据的成绩原则上不得重复破格使用。其中,训练满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满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获得奥运会前三名的主带教练,可直接申报国家级教练;
(二)优秀运动员退役后从事学校体育教练员工作的,可根据其取得的运动成绩直接申报相应层级教练员职称。从事学校体育教练员工作满1年且年度考核合格,曾获得奥运会录取名次或亚运会、全运会前三名的退役运动员或世界冠军,可直接申报中级教练;曾取得奥运会前三名的退役运动员,可直接申报高级教练。
(三)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教练员,侧重考察工作实绩,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可降低一个学历等级申报中级职称;在基层工作满2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可降低一个学历等级申报高级职称。
第八章 评审组织、方法及权限
第十九条教练员职称评审的权限、方法、程序、评委会组织条件和要求、评审结果公布等,按《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国家级教练由浙江省体育教练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审核推荐,报国家体育总局审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申报人和用人单位均承担诚信申报责任。申报人申报职称时须作出诚信承诺,申报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要对申报人申报材料信息审核,确保申报材料及各类证明意见准确翔实、实事求是。申报人提供虚假材料、虚假执教成绩、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上述行为计入体育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
第二十二条申报人不得存在反兴奋剂工作规定的不当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比赛”均指各级体育部门、教育部门认定的比赛。世界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等,亚洲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等,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全运会及与运动员津贴挂钩的全国一类赛事。以其他名称组织的单项最高水平比赛经国家体育总局认定可作为世界、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与运动员津贴挂钩的全国三类赛事。全国最高水平学生体育比赛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全国大学生单项锦标赛。省级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省运会和符合认定运动员技术等级的全省单项锦标赛、冠军赛等。省级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全省青少年单项锦标赛、冠军赛等。省级最高水平学生体育比赛一般指省大学生运动会、省中学生运动会、省大学生单项锦标赛、省中学生单项锦标赛、省中小学阳光体育赛事等。市级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市运会和市级锦标赛、冠军赛。
(二)比赛成绩为比赛规程规定的运动员代表我省参赛取得或计入带入我省的比赛成绩,省体育局或省教育厅批准交流代表外单位的运动员参加比赛取得的成绩,按相关规定执行;同属一名教练员带训的多名运动员参加集体或团体(组)项目,获得同一次比赛中的同一个小项名次,该教练按取得1个比赛成绩计算;同一名运动员或同一支运动队在冠以多个赛事名称的同一时间举行的同一小项比赛中获得的成绩,只按最高一个层次赛事成绩计算。
(三)“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不含内刊、增刊。公开发表的论文,是指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市级以上党报党刊发表学术性文章,以及在国家一级学会及分支机构主办的全国性专业性学术会议(论坛),或在省级学会主办的专业性学术会议(论坛)上作主题报告,提供会议及论文原件证明的,也可视为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四)代表性成果:教练员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及其他科研成果(如专利、课题项目等),可直接认定为其代表性成果。
(五)中级教练、高级教练职称申报条件中的业绩指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成绩,国家级教练职称申报条件中的业绩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运动员输送至省优秀运动队的界定为省优秀运动队转试训运动员,以省体育局发文为准。
(六)集体项目是指足球、篮球、排球等集体球类项目;团体项目指除集体项目以外的4人及以上项目,或全运会设置的团体小项。集体项目、团体项目同一比赛中2人及以上获得同一名次,按取得一次有效竞赛成绩计算。
第二十四条比赛成绩标准为运动员主管教练参评依据,其中集体球类项目、团体(组)项目按带训的主力队员计算。同一时期内,原则上1支运动队或1名运动员认定1名主管教练。以非主管教练(助理教练)身份或使用非主力队员成绩参评的,比赛成绩要求应高于相应层级职称基本标准条件,其中,“人次”条件至少增加2个人次,单纯“名次”要求的,应至少提高1个名次或次数。
依据比赛规程规定,集体球类项目主力队员按获得成绩证书人数的70%核定,团体(组)项目主力队员为决赛阶段上场比赛队员,其余为非主力队员。
团体项目涉及2名及以上主教练的,在个人项目标准基础上增加1项次竞赛成绩。
第二十五条运动等级称号按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规定授予;国家体育总局尚未开展授予的项目,可对国家级单项体育组织授予的运动等级,依据国家体育总局授予标准条件和等级层次予以分别对应。
第二十六条本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要求,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年度的12月31日;专业理论成果、工作业绩成效和学历学位等,应在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前取得。
第二十七条中等职业学院(含技工院校)体育教练员申报评审职称的学历、资历要求,专业能力、业绩要求参照中小学校体育教练员执行,达到相应职称评价标准,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二十八条凡冠有“以上”“至少”“以下”的,均含本数量级或层级。
第二十九条专业理论成果、工作业绩成效均与学校体育领域工作相关。其中,完成的科研项目应经项目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编制的标准、规范等应正式颁布实施。申报材料不能直接反映本人工作量、实际贡献及所取得社会经济效益的,应由相关部门、单位提供鉴定意见、证明材料等。
第三十条“省级”“市级”“县级”等表述,指行政区划的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单位),以及人大、政协机关或同等级的有关部门、机构等。
第三十一条本标准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现行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