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7岁男童武校身亡案”续:涉事教练涉过失致人死亡被诉
澎湃新闻记者 朱轩
7岁男童程某博在河南省登封市一家武校身亡一事有了新进展。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4月1日从程某博父亲及其代理律师处获悉,涉事武校教练桑某明涉嫌过失致人死亡,3月26日被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9年10月,程某博在登封市一武校学武期间突然晕倒,送医后死亡。涉事教练被登封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4天,罚款500元。程某博家属认为程某博被诊断头部受伤,疑似被殴打所致,不服该处罚决定,遂将登封市公安局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安局撤销行政处罚。
2020年3月16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支持了程某博家属的诉请,撤销了此前警方对涉案教练桑某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该案上诉后,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0年6月11日二审维持原判。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受访者供图
登封市公安局2020年5月28日向程某博家属出具第二次死因鉴定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其中显示,程某博根本死亡原因符合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急性重症闭合性脑颅损伤后致死。致伤物推断为质地较硬的钝性物体。
2020年6月12日,程某博父亲告诉澎湃新闻,登封市公安局已于当月8日对程某博死亡一事进行立案,并对涉事教练桑某明采取了强制措施。
程某博父亲提供的起诉书显示,登封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明过失致人死亡,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起诉书称,2019年10月8日下午,被告人桑某明在登封市区少室路北段嵩山村天辰俱乐部内,违规组织招收的被害人程某博(2012年2月10日出生)等5名未成年人进行武术训练时,明知程某博对训练有抵触情绪,仍使用木尺进行惩戒,后要求程某博继续训练。
训练过程中,在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桑某明指挥程某博完成具有危险性的“平蹬”动作时,致程某博倒地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程某博系头部受到外力作用引起硬膜下血肿死亡。
起诉书称,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桑某明于2020年6月1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1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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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7岁男童武校死亡,涉事教练已被刑事立案
6月12日,“7岁男童程某博登封武校习武死亡”一事又有新进展。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回登封市公安局于程某博受伤后对涉事教练桑某明的行政处罚决定。目前,该案登封市公安局已作为刑事案件受案并立案侦查。
根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19年10月10日,登封市公安局对桑某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称桑某明带学生练武时,因程某博哭泣不想练武,被桑某明叫到隔壁更衣室,用戒尺打程某博手部,“以故意伤害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款500元。”
此前报道 : 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程某博家属表示不服。他们怀疑,程某博遭桑某明击打头部后受伤死亡,“光行拘怎么可以?”为此,程某博家属将登封市公安局告上法庭。
2019年10月10日,登封市公安局对桑某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故意伤害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款500元。男童程某博家属对该行政处罚决定表示不服。
今年3月16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警方对桑某明的行政处罚决定。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男童主要伤在头部,但警方认定“桑某明故意伤害他人且无伤害后果”,显属不当。
一审判决后,登封市公安局提出上诉,认为其对桑某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依法履职行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维持登封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终审判决书
6月11日,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从登封市公安局及程某博家属提供的证据显示,桑某明故意伤害程某博的事实存在,登封市公安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程某博头部、脚、胳膊等处均有明显外伤,怎么形成尚未查清,且程某博还在抢救过程中,伤害后果尚未确定,桑某明故意伤害行为与程某博的受伤(后死亡)后果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程某博的伤情是否系桑某明故意伤害行为所致,是否涉嫌刑事犯罪行为,在案件事实尚未查清的情况下,登封市公安局对桑某明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事实尚未查清,主要证据不足”。
登封市公安局近日重新向程某博家属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意见为男童头部遭钝性外力致死,警方随后结合新的鉴定结论展开进一步调查。日前,登封市公安局已对男童死亡案进行刑事立案,并对涉事教练桑某明实施抓捕。
“目前该案登封市公安局已作为刑事案件受案并立案侦查,正在进一步的刑事调查取证之中。”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撤销登封市公安局此前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红星新闻11日报道,日前,登封市公安局已对程某博死亡一事进行刑事立案,并对涉事教练桑某明实施抓捕。
(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