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教练憋气溺亡后续,姐姐发声质疑健身房,希望严查并起诉对方
一个教练在游泳馆练习憋气时溺亡,旁边的工作人员全程拍摄,且毫无急救措施,眼睁睁的看着教练被憋死,你敢相信,这是真的吗?说出来都觉得有些离谱。
5月4日,河南郑州一男性游泳教练在游泳馆训练憋气时溺亡,在网上引起了不少关注,其姐姐发声称,自己的弟弟在4月26日工作中进行憋气训练,憋气3分钟后开始大量喝水。
而旁边的工作人员却一直在拍视频,全程无动于衷没有施救,一直到沉底几分钟后,另外两位工作人员才发现不对劲,然后在救人过程中,工作人员显的非常不专业。
好不容易把人救起来,结果竟然没有懂急救,以至于不得不现场打视频求助,全程将近20分钟,等120赶到后,已经错过了黄金救援时间。
这件事发生后,涉事游泳馆依旧在正常营业,店老板也未曾露面,至今其尸体还躺在太平间。
事情一经网上曝光,瞬间引发了强烈争议,很多人都表示痛惜,并认为游泳馆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支持溺亡教练的姐姐起诉相关人员。
5月6日,其姐姐再次在社交账号上发文,告诉了大家最新进展情况。
姐姐表示,事情到现在已经发生第11天了,但涉事工作人员和游泳馆老板依旧没有露面,而且老板的其他健身店都还在正常营业,感觉好像什么事都没发生过。
对此,姐姐深感愤怒,要求相关部门严查老板的健身房和资质,没有安全防护,没有急救措施,工作人员不懂救援,如此荒谬的健身房根本就不应该营业。
溺亡教练的姐姐还说,太平间的工作人员已经告知他们,弟弟的尸体已经不能继续存放了,觉得自己都是受害者,到最后还是自家人在受伤害,涉事人员却在逍遥快活。
最后,姐姐表示用会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无良的人和企业受到惩罚,为自己讨回公道。
对于最新发文,网友们无不支持,觉得这种事不亚于亲眼看到公鸡下蛋,太离谱了,说出去都没人相信。
还有网友表示,一个游泳馆的工作人员居然不知道溺水后咋急救,录视频的同事还眼睁睁的看着他溺亡,而且还在一旁嬉笑,完全有违常理,必须承担责任。
更有网友觉得那两个拍视频的女子,估计被吓的不轻,一个大活人居然在她们面前淹死了,估计做梦都睡不着。
目前,相关部门已经介入调查了,但具体情况暂时还未知,据媒体报道,事情发生后,被淹死的教练家属有去涉事游泳馆讨要说法。
视频中,其姐姐举着手写的纸牌,在大街上当众怒斥,说工作人员看着弟弟被淹死不救,急救还是打视频现场教学,而一旁的两个老人趴在栏杆上,更是悲痛到无法言语。
从姐姐曝光的溺亡视频来看,全过程确实让人震惊,原本在正常的憋气训练,但突然间发生了意外,大量喝水后失去了意识,几经挣扎后沉入了水底,期间身体各种抽搐,非比寻常的状态。
按理说,看到这种情况,第一反应就是要救人了,可让人想不到的是,泳池边的两个工作人员,全场专注的拍摄视频,丝毫没有注意到教练的异常反应。
看到教练在水底一动不动后,一女子还发出笑声,甚至用杆子戳了下他的身体,其做法实属让人无法理解。
不过,也有人认为,这个教练溺亡也存在可疑之处,毕竟按照正常人反应,在水中憋不住后,会自发的浮出水面呼吸,但视频中显示,教练好像是突发某种疾病,纯属意外事故。
但其姐姐透露说弟弟身体很好,前段时间刚做了体检,至于具体情况,还是坐等后续。
不管如何,游泳馆必须要承担责任,一方面是安全设施不合格,另一方面员工是在上班时间溺亡,老板理应出面解决,逃避不是办法。
对此,你怎么看?#头条创作挑战赛#
女孩游泳馆试课意外溺亡!法院判决……
这事发生在2020年7月,
王女士看到一则
少儿游泳培训班招生广告,
咨询后,
她带着女儿到游泳馆"试课",
没想到在"试课"过程中,
孩子意外溺亡……
孩子参加游泳培训班溺亡
家长起诉涉事公司和人员
事发当时的公共视频显示,19点32分左右,王女士的女儿戴白色泳帽,从泳池一侧的扶梯入水,刚开始一切正常,女孩也只是试探性地在泳池边划水,但2分钟后,随着女孩离岸边越来越远,令人痛心的一幕发生了。只见女孩双手从有规律的划水变成了慌乱拍打水面,然后整个身体沉入水中,水面上只能隐约看到一顶白色泳帽。
官渡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魏絮敏:“女孩溺水,此时她的母亲王女士在休息区就坐,教练朱某则在泳池的另一端教其他孩子游泳,因此没有人发现,五、六分钟后,其他顾客发现了小孩子溺水,将小孩子抱出泳池。”
孩子被救上岸后,教练朱某第一时间对孩子进行心肺复苏,并联系了120,但不幸的是,经过52天救治,还是没能挽回孩子的生命。
事后,王女士和丈夫认为,游泳馆、游泳培训公司、游泳培训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以及教练朱某都应对悲剧的发生负责,于是,他们将上述公司及人员诉至法院。近期,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侵权纠纷案件。
原告代理人:“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43922.75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游泳馆与游泳培训公司确实存在合作关系,游泳馆向游泳培训公司提供泳池、大澡堂内休闲区域等作为培训场地,但是双方并未就学员安全问题作出过约定。
被告教练朱某受聘于被告游泳培训公司,持有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救生员证书。本次事故发生时,被告游泳培训公司尚未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此外,被告游泳馆在场馆内未配备救生员,未设置安全警示及救生器材。
经过2个多小时的庭审,最终,法院判决游泳培训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人民币128258.17元,被告游泳馆,被告李某等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赔偿款人民币 221387.25 元。
记者:郑茜嘉杨波
来源: YNTV2都市条形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