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林外史郭孝子遇虎分析?
儒林外史郭孝子遇虎的情节,出自《儒林外史》第三十八回,郭孝子深山遇虎,甘露僧狭路逢仇。
郭孝子遇虎,说明他寻访父亲路途艰险。在寻父路途上惊险无比,奇遇连连,郭孝子却二十年寻父不气馁,实在是精神可嘉,行为感人。
郭孝子一生奔波辛苦,然求仁得仁,至孝感人,是儒林中的上品人物。
历史上有人打死老虎吗?
卞元亨打虎:
《水浒传》中那位赤手空拳的打虎英雄武松,原型是《水浒传》作者施耐庵的好友卞元亨。
他是当时一个商人,但他诗词音律样样通,长的虎背熊腰,修眉宽颐,高鼻阔口。
卞元亨还是卞仓一带的武举,曾经一脚踢死过一只老虎。据说是踢中了老虎的下颔,小说中这样说当然不够丰满,因此施耐庵就借题发挥了一下,改为铁拳打死老虎。
后来,卞元亨谪戍辽东咸平,于明朝永乐元年被赦归故里。
扩展资料近代打虎将军:
令日寇闻风丧胆的赵登禹将军身高一米九,勇猛异常,冯玉祥在《公祭征文启》中说他“躯干修伟,负膂力,精技击”。赵登禹将军率领的二十九军大刀队所向披靡,让日本人吃尽了苦头。他还曾只身打死一只猛虎,被誉为“民国武松”。
1918年,冯玉祥驻军湖南常德时,郊外的德山有猛虎伤人。一次,赵登禹奉命送信,路遇猛虎,他竟像武松那样将猛虎打死。事后冯玉祥请城里的照相馆为赵登禹照了一张骑在虎背挥拳的照片。
1937年7月28日赵登禹在北平抗战牺牲后,7月31日冯玉祥在南京找出这张照片,题写了“民国七年(1918年)的打虎将军”,以为纪念。
看到一个问题,说就算是国宝杀人,也要打死。我好奇,野生大熊猫咬死人了,警察需要去把大熊猫捉住吗?
如果野生大熊猫袭击人,警察接到报警后要立即前往处置的,击毙还是活捉野生大熊猫需要根据现场情况处理。
野生大熊猫咬死人事件闻所未闻,咬伤人的事情好像也没有,除非人故意激怒大熊猫。前几年某地动物园大熊猫馆,有一名游客跳进熊猫馆惹事,大熊猫开始没理他,踏蹬鼻子上脸,结果被熊猫追撵一顿修理,但熊猫没有咬伤他。
如果野生大熊猫闯入村民院子里袭击并咬伤村民,出警民警可以持械击退熊猫,情况特别危急时可以击伤熊猫救出村民。熊猫被人击伤后轻易不敢靠近村屯,没有必要打死或活捉。大熊猫虽然是熊一类动物,但它们不是特别主动攻击大型哺乳动物的,咬过人的大熊猫不会因为吃过人血而养成食人习惯,它主要食物是竹子和小型哺乳动物。
野生大熊猫保护区附近村民都是受过保护大熊猫的知识教育,村民也知道路遇野生大熊猫自我防范措施,对闯入家里的大熊猫也知道如何处理,野生大熊猫咬人事件几乎不会发生。
大熊猫杀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该吃竹子还照样吃竹子,不可能被打死,责任根据认定由相关的人和单位承担。
动物正在袭人被击毙是【紧急避险】,不是什么“杀人偿命”,大熊猫是动物,动物没有智慧,没有思考能力,不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受法律约束,不是法律主体,这叫主体不适格。动物杀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责任由动物的所有者承担。
动物园的动物伤了人,根据责任认定,动物园承担民事责任(请自行查阅《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野生保护动物伤了人,由当地保护部门承担民事责任(请自行查阅《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个人饲养的动物伤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也就是不管饲主有没有过错,都必须承担责任,比如你躺在家里睡觉,你养的狗偷偷跑出去咬了人,你也必须承担责任。既不是保护动物、又没有主人的动物伤了人,那就无人负责,自认倒霉。
网上盛传的“杀了人的动物要被处死”,主要是这几种情况,正在伤害人类的动物被击毙,是【紧急避险】(请自行查阅《刑法》第二十一条);动物在杀人之后被击毙,要么是为了平息舆论,比如动物园的老虎咬死人后被打死,反正是花钱买来的老虎,没有保护价值,园方为了平息社会舆论,就让老虎当替死鬼,以挽回声誉和经济损失;或者是为了清除安全隐患,以避免它再次伤人,比如5月份的两起野熊袭人事件,肇事熊都被击毙了;无主的流浪动物袭人被打死,无人负责。不管怎样,在法律上动物都是不承担责任的。
记得以前网上有一则新闻说武汉动物园的大熊猫咬死了一只蓝孔雀,结果评论里一大群人在刷“把大熊猫抓去坐牢”、“大熊猫该判几年”、“就算是国宝也要牢底坐穿”……这些人实在是太盲了,首先蓝孔雀不是保护动物,绿孔雀才是,其次动物杀死动物不用承担责任。假如你养的狗把大熊猫给咬死了,那你的狗无责任,你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说到底,无论怎样动物都是无责任的,只有对人才有责任划分。
法律是约束人类的,不是约束动物的,法律是起到“杀鸡儆猴”的目的,提醒其他人不要触犯法律。动物有这种意识吗?你给动物讲法律就是对牛弹琴,毫无意义。
野生大熊猫大部分是生活在保护区里的,被野生大熊猫袭击了,要看是在保护区里面还是外面,擅自闯入保护区被大熊猫给玩死了(开个玩笑,大熊猫不会杀人),那自认倒霉。大熊猫跑到保护区外面咬死了人,那保护部门承担责任。大熊猫正在咬你,假如你小宇宙爆发,一拳把它打死,那属于【紧急避险】(面对人类侵害是正当防卫,面对动物侵害是紧急避险),不用承担责任。或者你在山里饿了好几天,遇到一只大熊猫,你把它抓来吃了,也不用负责,这也是【紧急避险】。假如一只大熊猫被一个变态的科学狂人训练成杀人机器,杀死了几千人,那个科学狂人判死刑(假如是精神病就免于刑罚,但应责令家属和监护人严加看管),大熊猫作为作案工具被没收。
圈养大熊猫伤人记录不计其数,最严重的是重伤,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野生大熊猫袭人记录很少,但有一起很著名的重伤案例。2014年甘肃李子坝村出现一只野生大熊猫,保护站想给它做体检,于是组织200多人漫山遍野的去围捕大熊猫,结果大熊猫受惊逃窜,偶遇无辜的村民关某,大熊猫以为关某也是来抓它的,毫不客气的将其咬成重伤,后来甘肃省林业厅和甘肃白水江保护区管理局等赔偿关某40万元。
不管大熊猫干了什么,它都不是法律主体,不用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