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女学生被判鞭刑)什么是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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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鞭刑?

鞭刑和杖刑,绞刑一样,是古时侯用来惩罚犯罪分子,(犯人)的一种刑罚,这种刑罚主要在封建社会才有,其实杖刑和鞭刑是一种较轻的刑罚,惩罚后就可回家,不必坐牢,或杀头。

     当今世界,新加坡是一个有鞭刑的国家。新加坡法律规定,法院只对犯了强奸、严重伤人、破坏公物、触摸女性的敏感部位等罪行的犯人判以鞭刑。 一般来讲,鞭刑是由狱中的特种部队执行。行刑的鞭子大约长1米,粗的一端由狱警握着,尖的一端将重重打在犯人的屁股上。在执行鞭刑时,都有医师在场检验,也会有几名高级官员在旁观看及做记录。鞭打时,犯人的双手及脚被绑成“大字”。每打一鞭,医师必上前检查,一直到该犯人的体力承受不住为止。若法官判4鞭,到了第3鞭时犯人承受不了,医师就会上前检查。若是医师认为犯人的身体状况目前不适合再承受鞭打,余下的一鞭将留到下次证明可承受时再补上。在一般的情形下,鞭打两三下,再强壮的犯人都会承受不住,有些人甚至会昏倒。在承受鞭打后,犯人2至4个星期内都没法坐下,医师会定时检查他的身体状况。 在新加坡,女人和50岁以上、18岁以下的男人是不用受鞭刑的。

鞭刑,是世界上很少有国家使用的一种酷刑。 新加坡的刑法制度源自英国和英属印度的刑法。1948年新加坡监狱调查委员会记录了如下狱规:“对于严重违反狱规的犯人,可由监狱当局判处藤鞭最高12鞭,或由来狱的法官判处藤鞭最高24 鞭;对于15岁以下未成年犯,由来狱法官判处最多细藤6鞭。鞭刑的行刑部位是犯人的臀部。对成年犯使用的藤鞭直径不能超过半英寸,对未成年犯应使用细藤鞭。”

鞭刑在中国历史中黄帝时代就已经存在,主要为奴隶、封建时期的刑罚。现代新加坡的鞭刑是用宽板藤条打,打的部位以臀部为主,不会一次全部打完,打完第一下,就会有人来给你涂抹止痛膏,过几天再打第二下,再涂,以此类推,直到6下全部打完,估计在未来2、3个月内是绝对能趴不能坐,而且身上会留下一辈子消不掉的疤痕,后遗症则难说。

鞭刑存在于历史上的各个时期,无论是犹太人、埃及人、波斯人还是斯巴达人、罗马人和伊斯兰国家,都使用过这种刑罚。

鞭刑通常是一种从刑。的确,它被用来惩罚一些抗命不遵的士兵、犯罪的神职人员和企图恢复教籍的异端分子。但它同样也是一种酷刑,可以使犯人毙命。

古代的强奸犯会受到什么惩罚?采花大盗为什么那么多?还抓不住?

古代每一个时代对于强奸都有自己的处罚规定,在秦朝的时候,男女自愿通奸的,两个人都要进行处罚,秦朝所谓通奸就是非法约会,不管有没有结婚,男女都不能单独私会,当然夫妻这种不算,而秦朝对于强奸罪,处罚是非常严厉的,直接没收作案工具,而通奸者也是一样没收作案工具,男女受到同样的处罚。

到了唐朝在处罚上面有了改变,男女通奸者受到的是一年半的牢狱之灾,男女两者都要同时受到相同的处罚,如果已婚通奸者,受到的处罚加倍,就是刑期上面罪加一等,从一年半的罪行变成两年,而强奸如果坐实,那么最高可以判处杀头大罪,轻的也是需要入狱多年,以及受到严重的体罚。

唐朝后面的朝代,基本上都是沿用唐朝法度的基础上面进行改变,宋代时期通奸的罪名并没有多少改变,但是对于强奸又有了改变,区分出来未成年的幼女跟成年的女性之间,强奸定罪是完全不一样的,强奸幼女就是不满十岁的女童不管是不是自愿的都会以强奸罪论罪,一般会被流放五百里进行处罚。

到了元代,对于强奸罪上面有了更严厉更细致的划分,在通奸上面的处罚改变并没有多大,但是在强奸罪上面的处罚就严重了,特别是强奸十岁以下幼女,那么就会被处决,也就是说元代强奸女童要直接被判处死刑的处罚,非常的严厉,对于未满十五岁的男子强奸女童,要被打180大板。

对强奸已婚妇女,强奸者要面临处决的结果,对强奸未婚女性,那么要受到杖刑170下,还特意设立官府如果私自调戏或者骚扰普通女性的,那么官员不只是要丢官,还要受到鞭刑50下,可以说元朝刑罚上面是各朝代是最严厉的,对普通民众的犯案处罚也是丝毫不手软,官员也是如此。

到了明清时期,处罚的力度比元朝放宽了一些,男女通奸受到的处罚相同,都是要受到鞭刑,不过鞭刑是让女子脱掉外衣的情况下进行,男人受到鞭刑处罚也是一样的,对于猥亵罪已经有了明确的处罚规定,那就是鞭刑加流放以及保留案底等,对于强奸的处罚就是坐牢加受板子,而且都是杖刑170下,不是一般人受得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