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一超市员工因与顾客发生纠纷,持刀伤人致2死7伤,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事情发生在7月14日,伤人者是61岁的田某某,因销售猪肉与顾客吴某某发生纠纷,持刀将吴某某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逃跑过程中,又持刀扎伤8名群众,造成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警方正在全力抓捕田某某,并通报称对提供线索协助抓捕的给予5万元奖励。
回顾整个事件,这件事有两个地方值得关注:
一、田某某作案动机的丧心病狂
作案动机是衡量一名犯罪分子主观恶性的重要内容,也是判断一名犯罪分子是否可能再次犯罪的重要依据。
根据警方的通报,田某某做出此事的最初原因,竟然是在卖肉过程中,与顾客发生纠纷。卖肉过程与顾客发生的纠纷,能有多大的事?一般都是口舌之争,而且两个陌生人之间,没有矛盾的积累,这种纠纷一般人不会上升到动手的程度,更不会上升到持刀伤人致死的程度。
田某某在逃跑过程中,更表现出丧心病狂的一面,扎伤8名无辜群众,导致一人死亡。这些群众可能与田某某更没有矛盾冲突。
从这个层面上来看,田某某是个极易冲动的人,而且视人命如草芥,对生命毫无敬畏之心,更遑论法律了。
因此,田某某可以说是犯罪动机极为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也是极大。
二、田某某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目前来看,田某某的犯罪行为分为两个独立的行为:第一是伤害吴某某的行为,第二是伤害8名群众的行为。
这两个行为是两起独立的犯罪。
其中伤害吴某某的行为高概率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这是从警方通报里讲的砍伤,以及发生矛盾的起因来判断的,因为很难想象田某某会直接以杀人为动机。当然,如果根据法医鉴定,田某某的砍伤部位是在颈部等致命部位的话,也可能定性为故意杀人罪。但其实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最高也是死刑。
伤害8名群众的行为应该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不知道具体经过,所以这种判断只能基于现有通报,在逃跑过程中能够致8名群众受伤,而且包括一名群众死亡,说明田某某当时大概率是一种无特定目标的犯罪,这种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大,不光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了威胁,也已经威胁到社会的公共秩序。所以应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量刑也是死刑。
总之,不论田某某最终被认定为构成何种犯罪,结果都高概率是被判处死刑。
我是法律人家子,关注我,每天学点法律常识。
曾经在第一时间看到过此报道,只知道是超市员工,因与顾客产生纠纷,持刀致2死7伤。
田某是一个卖肉专柜的营销员,所以,手中刀具不断,力气又大;此人性情暴躁,人高马大。多数卖肉的之前都是屠户出身,对操刀杀生司空见惯。这种人心狠手辣,出于职业习惯,总觉得握有生杀大权。一旦言语不和,刀棍相向是很平常的事情。
做买卖与人争吵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无非就是争个面红耳赤;真正动手的人少之又少,因为做买卖讲究和气生财。再者,顾客是上帝,没有顾客我们的买卖就无法生存,只能关门大吉――黄摊子。
警方已发出通报,群众发现线索应及时上报当地警方,且勿正面冲突,以免造成更大伤害。
田某某这种人,做事不计后果,一意孤行。一旦失去理智,见血眼红,不分青红皂白,连前来制止的顾客都不放在眼里。这种人罪大恶极之人,对社会危害性极大。见意警方对此人不可手软,一旦发现立即处决――就地正法。
7月14日,沈阳一超市发生两死七伤惨痛血案。超市员工田某某与顾客吴某某发生口角,田某某持刀将吴某某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田某某在逃跑的过程中又刺伤八名无辜群众,其中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在这次案件中共造成两死七伤,目前,公安部门发出通告,对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实行抓捕,对知情举报者有10万元重赏。
为什么发生口角就要持刀伤人?这是我们值得关注的问题。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很重要,大家还是要有道理讲道理,要文斗不要武斗,遵纪守法,做一个新时代的文明人。
希望大家从这次案件中得到教训和启发,遇到问题一定要理智,千万不要冲动,否则,害人害己是一件很划不来的事情,田某肯定会流下悔恨的泪水。
朋友们有什么看法?现在评论区留言。
七月十四日,沈阳一超市员工田某某与顾客吴某某在卖肉过程中因发生口角,导致发生了两死七伤的惨痛血案,令人震惊,也让人痛心。
从报道看,有三个方面的信息值得关注。
第一,一般而言,交易过程中发生口角是农贸市场或超市常发生的事。但发生口角纷争一般都是动嘴不动手的争吵,双方至多争得面红耳赤,打口水仗,出手伤人行凶之事很少发生。其中这里有个问题值得关注,超市有没有维持治安秩序的保安人员或协调纠纷的人员?田某某与吳某某争吵了多长时间?这段时间里这些人到哪里去了?
第二,田某某持刀杀死吴某某是因口角之争而引起,尚可认为情急之下怒火攻心而产生的杀人动机,但田某某在逃跑过程中持刀再伤害八个无辜群众,实在是丧心病狂,罪大恶极,罪无可恕,更是难以理喻。其中,田某某是不是曾有过精神病史?或者是精神病患者?
第三,此件故意伤害案,导致两死七伤,这样的恶性大案,在刑事责任方面其实已无过多的分析必要。但民事责任方面,田某某有多少的承担能力已成为本案最关心的问题,田某某作为超市职工,且案件发生于超市,超市承担全部或部分民事连带责任,应是本案予以关注的主要问题。
80%的认为行凶之人田某肯定是十恶不赦,天理不容,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有时候恶心的顾客也是死有余辜。
事情经过:2021年7月14日9时50分,沈阳市大东区某生鲜超市发生一起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田某某持刀将吴某某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并在逃跑过程中先后将8名群众扎伤(其中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后7月15日警方在污水井内发现嫌疑人田某某的尸体。
从警方通报来看,田某某持刀行凶先后将8人刺伤。我想这些信息需要值得关注:
1.田某某平时表现如何,是不是十恶不赦之人。田某某已经年过60岁等于是一辈子过去一大半了,此人平时为人如何,性格怎么样,是不是喜欢挑事闹事?
2.双方矛盾的经过。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两个巴掌才能呱唧呱唧,能让田某某持刀将对方杀死,那么这个矛盾冲突是多么的激烈,如果田某某平时就是好斗之人,那还情有可原,但如果田某不是挑事之人,那么吴某某就是导火索了,有时候成年人的奔溃可能就在一瞬间,活了大半辈子的人突然失去了向往,那么对方有多恶心也是不得而知了。
3.被伤之人的治疗费用那里出?根据医疗费用的报销制度,有行凶之人,很多医药费是需要行凶人出的,但是该案中行凶之人已经畏罪死亡。希望在关注死者的时候也要关注生者。
最后,忍一步海阔天高,冲动一下可能悔恨终身,也有可能连悔恨机会也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