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拉拉司机与女孩的死究竟有没有关系?
据有关媒体报道,在2021年2月6日晚上9点多钟的时候,湖南长沙的23岁女孩莎莎在乘坐货拉拉搬家的途中,从副驾驶上跳窗。在2月10日,虽然经过多次抢救,还是不幸去世,据说当时货拉拉司机周师傅打电话声称货车三次偏离导航,在在岳麓区曲苑路跳车窗了。
从目前的能够知道的线索来看,女孩跳窗致死和货拉拉司机当时的行为是有一定的关系的。
根据女孩的弟弟发文显示,搬家的距离不到10公里,可以说距离不是很远,那为什么货车会三次偏离导航呢?难道真的是为了超近道吗?而且这个司机从事货拉拉工作已经两年,家也是附近的,可以说路是很熟悉的,但是司机却舍近求远走了一条没有监控的道路。假如女孩的弟弟说的是事实的话,那么我们是有理由怀疑这个司机的,毕竟这个司机不是第一天干这个活的,况且在五六分钟前还在工作群里面和同事互动,下一段时间就跳窗,这也不符合逻辑,那么很有可能是司机做出了一些行为让这个女孩感觉受到了巨大威胁,才不得已的跳窗,所以此事应该再进一步的细细调查。
假如女孩是因为自身原因才跳窗的,那么货拉拉司机以及货拉拉公司都是要负一定责任的。
在我看来,这个女孩乘坐了此辆面包车,那么作为司机,对车上的乘客的安全是有责任有义务进行保护的,就好像一个人去一家商店买东西,不小心在店里面摔伤,那么作为老板是需要进行赔偿的,而那个因为工作不仔细的员工也同样有责任的。再则我们回想一下,一个人要从车窗往出跳,首先她得开窗,然后往出钻,其实是需要一定时间的,而且还是面包车,车窗也不是特别大,而作为旁边的司机完全有机会一把扯住她,阻止她往出跳的,这个几率是很大的,所以导致如今这个结果,作为货拉拉方怎么的都是有责任的,只不过责任有大小,这需要警方来调查和界定。
至于当时的事实真相是什么?我们也不知道,没有录音,没有监控,所以还需要进一步的细细调查,如果存在其他的事情,那么就要严惩那些行凶者。不管到底事实是怎么样的,事情已经出了,女孩也失去了生命,那么我觉得作为货拉拉一方都应该积极的进行沟通,做好赔偿和安抚工作,给受害方一个满意的答复,毕竟以后要做生意,信誉是根本,别因小失大。
这女明显比较漂亮也上进优秀,能有什么原因能让一个这样的女人宁可冒生命危险也要跳,以她的理智肯定知道不跳会被强奸杀害,宁死也要逃离本能反应,也说明是个比较大胆的人,如果小胆的就让坏人得手了,而她被糟蹋过后余生生不如死,宁可清白死也不可让恶人玷污,是个对自己负责的人,只是法律要证据就难了如果没监控记录仪基本很难直接证据,大多不可能是发生了打斗或侵犯开始她还能跳,是她已经意识到确定了对方要准备开始了,提前跑才有可能跳出,发明一个报警电子品每个人都一个,一觉得危险一按所以同城十公里内所有人的电子报警器小频幕都显示报警人的移动位置,所以最近的人可以全力搭救拦下,开发一个这样的产品一定大卖,所有校园暴力搭错车遇坏人,都一按全部警察附近的人都会同样这个电子品上显示出报警人移动位置
根据有限线索,1、人体坐姿状态,主动重心偏移需首先脖颈前伸才能做下一步动作,如为主动跳车,不会为后脑着地或后脑为第一重创区;2、街区路段行驶,假设没有因未知原因过分超速情况下,时速常规40km上下,女生目测体重100斤上下,坐姿下人体到第一触地距离2米左右,重力加速度公式算下,即女生有2秒左右的自我应激保护反应时间,且假设为主动,那么落地第一受伤位置为右侧肩部,臀部及膝盖,常规年轻人体耐受力大概率为骨折或挫伤。3、道路规划的基本原则,在既有终点的前提下,偏移只会是岔路口改道,几乎不会是90度角以上的改道。4、6秒的断联时间内发生该事故,客观上是完全不可信的,证据的起始时间是工作群,那么截止时间是司机证词?法医是没可能将第一重伤时间明确到秒为单位的。5、如果是在密闭空间里因未知侵害引发的跳车,那么空间必然会留下必要的痕迹与线索,除非受害者为昏迷半昏迷状态,或被限制行动状态,这里就出现了悖论,司机几乎一直在驾车行驶,那么第一实施者是谁?除非车内还有第三人存在。因此个人主观观点是:1、女生背靠车门情况下被推下或主动坠车,落地位置不一定在副驾驶位;2、如有被侵害情况,则为受害者无预警突发,大概率有第三人协同;3、以上根据事发现场照片警方都能较准确还原,那么为何以笔录及证据链缺失为释放条件呢?
事情都还不清楚,等待警方调查结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