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5岁女童公园闹别扭落水身亡,园方回应称母亲想看孩子会不会自己跟来,怎么看?
5岁孩童的丧生让我们普通的吃瓜群众表示痛心,公园称是孩子母亲的过错导致的,那么这个问题究竟改由谁来为孩童负责呢?小编想从法律角度加以分析。首先,孩子的母亲未尽到监护职责。
《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也就是说母亲带着5岁的女儿出门游玩的时候应当履行对自己孩子的保护义务。但是这位“心宽”的妈妈居然因为闹别扭,放手5岁的孩子独自在公园行走,意外往往发生在一瞬间,就那么短暂的怄气,这位母亲永远地失去了自己的孩子。从法律角度看,母亲对孩子的死亡负有主要责任。但是失去孩子的痛苦也许更胜过法律对母亲的制裁。我想该母亲永远都不会忘记因为自己的“放手”彻底失去孩子的痛苦,也许她面对的最大的惩罚就是内心良心谴责以及来自周围亲友的指责吧!
其次,公园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5岁儿童落水出事之后,公园的第一反应是发文称:女童和母亲一起到公园玩,跟母亲闹别扭不想走,母亲将孩子扔在公园。。。很有撇清关系的嫌疑。关于公园是否要承担责任需要看公园是否尽到自己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公园的水池边并没有设置安全防护栏,没有尽到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使得孩子一不小心就会掉进水里,那么公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尽管本案的主要责任在于女孩的母亲未尽到监护职责,但是儿童在公园行走是如何掉进水里的?公园是否连基本的防护都没做到?否则这么小的孩子怎么会跌进水里?就目前的证据很难看出公园是否一定没有责任!
最后,尽到自己的职责,少一些悲剧。
5岁的大好生命就这样转瞬即逝,带给我们除了伤痛还有反思。如果母亲能够谨慎些,耐心点,孩子不会脱离她的手,悲剧不会发生;如果公园多一层保障,多一些安全措施,5岁的孩子应该不会随随便便就落水。我们总是自以为自己做的足够好,但事情一旦发生才发现诸多漏洞需要补足,只是以生命代价的弥补,成本也太高了!
愿天堂没有痛苦,孩子一路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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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已经发生,我相信没有谁比这个母亲更痛苦。然而悲剧的发生确实是这位母亲的失职造成的。
由于不了解公园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在这里不讨论公园方面应不应该承担责任。但公园方面应该有救护人员,是否存在相关的失职行为,还有待后续调查。
我们主要想通过这个案例,分析家长在教育孩子时应该注意什么,应该怎样把握好度。
- 首先,我理解这位母亲当时的心理,她是想用自己的拒绝来磨练孩子的性格,只是在错误的地点选择了错误的方法,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惨剧。5岁的孩子,并不具备自我保护的安全意识,对环境的认知也十分有限,在户外需要监护人的陪同和照顾。可以想像,这位母亲之前一定用这种方法对待过女儿,只是之前没有发生意外。(如有类似情况的家长,请提高警惕,及时反省)
- 其次,对待孩子的教育,安全第一应该是每个父母最应该注意的。但是不给孩子适当的挫折教育也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如何把握好度,需要每位家长在心里制定底线。分时间,分地点,分情况选择教育方法,大前提就是安全。
- 家长是成年人,具备对环境安全隐患的评估和认识,同时也肩负着保障孩子生命安全的责任和义务。防患于未然,要好于亡羊补牢。在户外,有水、火、电等安全隐患的地方,家长必须要尽到监管和照顾的责任。退一步讲,即便想教育孩子,也应该保持安全距离,以便第一时间保障孩子的生命安全。
昨天看到这条新闻,我心里非常难受。虽然理解孩子母亲的初衷,但她没有掌握好尺度,无论如何也不能让孩子离开自己的视线啊。
其实这种闹别扭的场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能看到,面对顽劣不听话的小孩,有时候家长实在束手无策,无奈之下也许都会选择尝试新闻中母亲的做法。比如逛街时孩子非要买某样东西,有的家长就假装要走,留他(她)自己在店里,一般情况下小孩只好不情不愿跟上来。
方法或许可以被理解,但是这位母亲错就错在没有保证周围环境安全的情况下实行,并且没有让孩子留在自己的安全视线范围内,至少也要藏在附近看着小孩,然而她都没有做到,这才导致不幸的意外发生。
另外,我可以想象到当一个孩子望着妈妈离去的身影,被“抛弃”孤身一人时,该有多害怕和无助。我想这位母亲必定会悔恨终身!
望各位家长一定要引以为戒,选择合理的教育方式,把握好教育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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