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拉粑粑没清理致人摔倒骨折,谁的责任?
责任在于物业和狗狗的主人,这样需要调查监控看清楚,
如果找到狗狗的主人,这个是他必须承担的责任,
社区物业也有责任,需要宣传文明养狗,
我们这边我也就是非常好的,
经常不定时的给养狗的住户发放宣传手册,
还会不定时的说有人投诉你家狗狗随地大小便,扰民,
虽然不是我家狗狗干的,但是对于我们养狗狗的人来说,
是一个警钟,时刻长鸣,文明养狗,是每个人的责任
希望摔倒的老人早点康复!
别人帮忙遛狗,狗狗拉屎滑倒人,这个责任应该由狗主人承担,而物业没有及时打扫狗屎滑倒也应该承担责任。理由:
从法律规定上看狗暂时属于邻居管理,邻居作为管理人管理不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问题在于邻居是帮你遛狗,你没有拒绝帮忙,邻居的一切行为和损失,都应当由你来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针对物业赔偿我们要做好取证,可以采取旁边证人证词或者周围监控。
海口七旬候鸟阿婆被狗吓得摔倒骨折,狗主人表示“我的狗又没碰到她”,你怎么看?
海口七旬老人被狗吓的摔倒骨折,狗主人表示“我的狗有没有碰到她”,看样子是狗主人想赖账啊。 今年74岁的汪阿婆是从北京来海南过冬的候鸟老人,一个人在海口住,半个月前的一个早晨7点20分左右,汪阿婆在海边锻炼后沿着滨海大道倒着走回家,结果,路上突然窜出一条黑狗向她扑来,惊慌失措汪阿婆摔倒在地,导致左手粉碎性骨折,手臂,身上不同程度受伤,汪阿婆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狗主人祖先生先期垫付了阿婆的医药费用,却拒绝支付阿婆的后续治疗费用。
又是一起由于遛狗没有牵绳子引起的祸端,养狗爱狗没有问题。我也养狗。但是遛狗不牵绳子,使行人受到惊吓,造成的后果狗主人必须承担,汪阿婆人家走的好好地,如果不是你的狗突然出现扑向她,老人家怎么会平添这断骨之痛,不给后续医药费耍无赖,没有关系,有法律制裁他。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傻了吧,有法律明文规定,汪阿婆不必担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狗主人不光赔钱还要接受道德的谴责。爱狗的养狗人,重要的事情说三遍,遛狗牵绳子,牵绳子,牵绳子。先祭出《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然后再对号入座,来看看这个发生在海口的最新的养狗引发的侵权责任案件。至少我们已经清楚了,这个养狗者是不办狗证、不栓狗绳、肯定也是不捡狗屎的“三无”养狗者,违反《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就算是血统纯正的“狗粉”也是无法辩驳这个养狗者存在重大过错在先,承担侵权责任那是必须的。养狗者拒绝赔偿,那只好对簿公堂了。
再来看看,假若要走法律途径,阿婆应该收集哪些证据?首先是监控录像,其次是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第三是目击者证词,第四是本人受伤医治证明及相关单据,有了这些基本证据,摔伤的阿婆板上钉钉的赢。
自从长沙芙蓉路打狗事件后,对于狗的处置,警方慎重了很多。这并非坏事,干了坏事的是狗,但是狗又是无辜的,也不能追究狗的责任,倒是希望警方如果可以的话,请按照《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没收犬只,不要再让类似悲剧重演。
海口七旬候鸟阿姨被狗吓得摔倒骨折。
我的看法是,狗主人应该死刑。立刻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以没收其全部财产。
不用引用刑法,我这么认为的就可以了。
我去执行。为汪阿婆讨个公道。
我这叫行侠仗义,政府不但不抓我,还会给我奖励补贴。
提问人请告诉我狗主人在哪儿?
家庭住址?叫啥名字来着。联系电话。
未栓绳子的狗,已经不是第一次惹祸了!这起事件中,不管狗有没有碰到老人,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老人摔倒骨折,与狗有着直接的关系。
事件回顾:这起事件发生在半个月前左右,一名从北京来海口的74岁候鸟老人汪阿婆大清早出门锻炼,当时她在路上倒退着走路,突然一条没有栓绳子的大黑狗从身后突然窜出来,吓得汪阿婆摔倒在地,一只胳膊骨折,而狗的主人祖先生虽然垫付了医药费,但在协商后续赔偿问题时,祖先生却认为,自己的狗没有碰到汪阿婆,双方在责任归属上产生了分歧。
辖区派出所民警调查发现,祖先生的狗没有办理狗证,出门时也没有牵狗绳,对他做出了500元的行政处罚,至于他也汪阿婆之间的赔偿问题,协商不下只能通过司法途径。
现实生活中,这种不栓绳子的狗已经引发了多次冲突事件,2017年,四川一名女主持人出门遛狗未栓狗绳,结果吓到旁边一个孩子,孩子家长踢了狗一脚,导致双方发生口角和暴力冲突,虽然女主持人自己被打伤,但是舆论更多是对她这种遛狗行为的谴责!
很多人觉得:自己家的狗不咬人,出门没必要栓绳子。其实那只是您自己个人觉得,外面的路人本身有很多人就是天生怕狗,特别是带着孩子的家长,出于保护孩子的目的,往往对这种未栓绳子的狗以及其主人特别反感,不栓狗绳本身就是自己不对,因此而引发的一系列后果,自然也得需要狗的主人来承担。
所以,在城市里养狗,必须要遵守相应的规则,办狗证、给狗打疫苗是首要的,其次就是出门一定要栓好狗绳,遇到孩子更要绕远一点走,别人怕不怕狗是一回事,更重要的是作为养狗的人,自己首先要有这起码的公德心和态度!
金毛犬扑倒路人致骨折,狗主人承担医疗费,你怎么看?
您好:这个问题就让没颜值铲屎官来阐述一下自己的观点吧!如果满意请点赞留言关注,有关于狗狗的任何问题都可以通过私信我或VX同步:没颜值铲屎官,获得满意的答复。您的支持是我最大的动力。谢谢!
首先在我看来该犬主能够主动地承担责任值得点赞,但是说真的,一直以来我都在提倡文明养狗,为狗狗佩戴牵引,这个事件的主要因素就是不文明的养犬造成的,犬主主动地承担责任,能够间接弥补一点自己的过失,但主因还是存在的,赔偿就一定要有。其实从题主的图片中可以看出,金毛是在和其他狗狗玩耍中意外伤到老人,所以我认为这种情况下让主人赔偿所有医药费,再加上一部分适当的赔偿 就可以了!但究其不文明的养狗行为我觉得应该予以一定的处罚,这样才能让他引以为戒,以后绝对不会再犯。
其实金毛,哈士奇,萨摩。这几种狗意外伤人的事件并不少见,但并不是说真正的伤人而是对人的过度亲热, 扑人,把老人小孩扑倒。都会造成伤害,我们小区就有类似的事件,最终犬主赔偿了2万。原因很简单后果很严重,就是家里的金毛看到一位老人因为过度亲热就把老人扑到了坐在了地上。其实我一直所说,文明养犬是每一个全主应该尽到的责任和义务。 佩戴牵引就能够避免类似的时间发生,还能给别人尊重何乐而不为那?不佩戴牵引遛狗最终只会害人害己
如何评价男子被大狗撞翻致右腿骨折,狗主人竟然自行离开?
男子被大狗撞翻致右腿骨折,狗主人竟然自行离开,说明必须有禁犬令。
禁养狗小区可以多建些,确保不爱养狗的人能够有一个安静的生活环境。最和谐的小区就是无狗小区。支持小区禁养宠物狗。无狗社区住着踏实了。
贵阳王师傅在河边散步,突然大狗跑来将他撞了个人仰马翻,当时就爬不起来了;王师傅被送去医院后一检查右腿骨折,狗主人却说:擦点药酒就好了,紧接着狗主人自行离开了。
养狗人很多都很自私,遛狗不牵绳,任由狗随地大小便,真的是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毕竟大多数人特别怕狗的也不喜欢狗,城市本来就不应该让养狗,狗伤人事件太多了,必须能够引起重视,必须呼吁出台禁狗令!
试问养狗溜狗何许人也,是衣食无忧,吃饱喝足无所事事,闲着没事干的坏人。
事实证明在全国恢复禁犬令是当务之急,是利国利民之举。
杭州狗主人当孩子面殴打母亲至骨折,此事法律会如何判罚?你怎么看?
我不懂法律,但是,这是狗主人的主要责任,一他遛狗没有拴绳,二他还行凶打人,三并切他给人打伤有骨折,听说经法医鉴定为轻伤,那他必须服法律责任和赔偿人家医疗费和其它费用。这才能维护法律尊严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谢谢邀请。
遛狗不牵狗绳本就有错,吓到人家小孩不仅不道歉,反而殴打小孩的妈妈,打人男子何其嚣张!打人男子随意殴打他人,主观上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的行为,并造成骨折的伤害结果,根据刑法第234条、第293条的规定,基于造成骨折的伤害程度,该名男子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寻衅滋事罪。
如果该名被害人骨折经鉴定为轻微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该名男子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骨折,而且还当着被害人小孩的面随意殴打小孩的妈妈,情节恶劣,该名男子构成寻衅滋事罪。
如果该名被害人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该名男子殴打他人,主观上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的行为,并造成他人骨折的伤害结果,该打人男子构成故意伤害罪。
这种行为应视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和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把狗带到公共场所在将可能导致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同时,不仅不制止和向人致歉,反而在公共场所公然屡次殴打一位保护孩子的女士,当着两个幼小孩子的面骑在孩子妈妈身上对其进行殴打致伤骨折,说明下手之狠,无视社会公德和法律。这个行凶打人的行为实属故意伤害,同时,也致使在一旁亲眼目睹自己的妈妈被人毒打这一场景的两个孩子精神心理上的极度恐惧,使孩子幼小的心灵上带来了巨大的创伤,受到了巨大的伤害。因为,该男子一连串的违背公共道德和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应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三罪并立。根据该男子实施的这一违法犯罪行为的手段给社会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最低应判10年,最高可判15年有期徒刑。另外,要判罚赔偿被侵害方医疗、误工及精神损失费5~15万元(其中含在场目睹妈妈被殴打两孩子的精神损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