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李心草案的判决依据是什么?
死者为大的时代,一去不复返
法律看的是证据链,逻辑性,不是人情!
有这么一个故事,有一个品学兼优的孩子,大学期间,父母出严重车祸,父亲当场死亡,母亲住重症监护室,每天的治疗费都是天价,社会各界,学校,家乡都慷慨解囊,总归是有限度的,男孩无奈之下,铤而走险,夜晚出去抢劫,结果被抓,老师同学等,纷纷向法院联名求情,这一家人已经够惨了,希望可以评判,法律面前,不可能因为你品学兼优,你家里有困难,就轻判你的,只会严判,如果因为求情,或者你本来就够惨了,法律都妥协了,这世界早就乱套了,只有电视剧里才那么演的。
法律永远是法律,如果因为你的困难,你去犯法,有人求情,就给你轻判,那等于是鼓励,有困难的人多了!
尤其是关注度这么高的案件,更不会胡乱搞!
人死了,固然值得同情,同情,不是法律!
《两个耳光受辱,李心草坠江而亡》
这是一起去年9月9日凌晨两点零二分,本不该发生的昆明盘龙江坠江溺亡事件。
李心草被罗秉乾打了耳光后,脑袋热得发胀,停顿一会用凉水浇后,立马走出门拦出租;担心后面还会有什么不堪动作,一心想迅速逃离这些所谓的「朋友」纠缠。
李心草还是慢了半步,被同行的陌生朋友拦住了出租车;不得已赶快下车跑向江边,跨过护栏想从水中逃离。
岂知李心草酒后判断力严重错误,江水湍急危险很大;李心草没有得到救助,逃过狼掌反而进入虎口,被江水吞没了生命。
事件发生的过程
昆明某大学二年级将近19周岁的李心草(2000年11月生),是个「两耳不闻窗外事」专心读书的好学生。
李心草有个室友任梦燊社会交际广泛,受初中罗秉乾同学之邀;游说李心草一起外出见见市面,认识一下异性朋友;李心草平静的性格下,也出现一种萌动的好奇心。
李心草在任梦燊鼓动和带领下,9月8日下午15时42分,在恒隆广场与两个陌生年青人(任室友的初中朋友)会面。
两男两女一行四人一路闲逛,晚上19:41分和21:35分在二酒吧共饮了24杯啤酒;23点03分进了距盘龙江边十多米的热度酒吧。
四个人每人先喝了一杯「B52」烈性调制鸡尾酒,这对于平时不喝酒的人反应很大;李心草浑身躁动,随后连续喝了五杯啤酒。
接近9月9日零点时分,李心草出现了明显醉酒状态;倒在罗秉乾腿上,爬起来后趴桌子,过后上卫生间又返回,出现坐立不安,烦躁不定的举动。
李心草反常举动不断加剧,有过乱砸乱打,以头撞桌,用啤酒瓶盖割腕,试图跨越栏杆,辩别和控制能力明显下降。
这当中22岁罗秉乾(1997年出生)有过二个不当行为;其一1:43分时罗秉乾贴近李心草身体并耳言;(罗说是为了让李心草平静下来,说一些安抚的话)
其二1:47:54秒罗秉乾掌掴李心草左脸两耳光(罗说是为了让李心草醒酒);李心草呆了一会喝了一口水,将水浇在了头上。
不管罗秉乾的用意如何,这二个不当行为对李心草刺激极大;从李心草剧烈的反应来看,罗秉乾的不当实际是「杀手」行为。
本案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法院查明的事实是:李心草醉酒后控制能力明显下降时,罗秉乾只是采取劝说等一般安抚行为,认为这样即可避免危害后果发生,没有采取相应的有效救助措施。
而且为避免麻烦及承担救助费用,未采纳报警、送医的合理建议,采用打耳光的粗暴方式为李心草醒酒,致使李心草情绪更加不稳,最终造成李心草翻越江边护栏坠江溺亡的危害后果。
昆明盘龙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罗秉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令民事赔偿损失63257元。
顺然对于本案的看法法
一个青春年华大好前途的大学生,因一次不当的聚会,而葬送了生命;同宿舍的任梦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作为室友应当知道同学不胜酒力的现实;人是你带出去见世面的,你就有照看和关心的义务,不应让同室友现丑和不堪。
罗秉乾邀约的真正用意是什么?1.为什么会误了回家的班车?2.为什么要让不胜酒力的李心草喝烈度鸡尾酒?3.为什么你的「好意」,会让李心草反应如此激烈?
李心草坠江是失足还是自杀?
是否为了摆脱不可预测和不堪忍受的纠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