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药毒狗是适用偷窃罪还是,投毒罪?
这是一个伪命题,我敢负责任的说,如果政府执法部门把《动物防疫法》严格执行,遛狗不纤绳直接重罚,没有了养狗人不负责任的遛狗不纤绳行为,谁投毒都没有用,偷狗贼另当别论,那是犯罪。
毒狗要看是不是把狗拿走,如果没有拿走就不算偷窃。
如果投放物品对人无毒,如木糖醇,巧克力等,也不算投毒。
至于损害他人财产,可以算,但如果狗的价值不高也达不到立案标准。
物業或有關人員給草地撒藥滅鼠。豆很正常的。而狗死掉了,可能是狗出來了。而人沒出來,狗吃掉了滅鼠的藥。死掉了。與任何人都沒關系。只能是當做流浪狗誤食毒藥。只要是人帶狗出來溜。絕不會發生讓狗誤食之事。不是嗎?自由放任狗亂跑亂拉屎,造成的後果與任何人都沒有關係。
1.这是人类社会,实行人道主义而不是狗道主义或猪道主义或其他什么“主义”,对人有毒(毒性较大,具体按医学分类)的才叫“毒药”,只有投放对人有毒的东西才能叫“投毒”,才能按“投毒罪”处理。如果投放木糖醇或异烟肼,对人类而言只是“药”不是毒药,异烟肼对人类而言只是“有一定副作用的医药”。所以,投放木糖醇或异烟肼不算投毒。
2.按中国法律,狗的法律地位是“人的财产”。则,如果投放木糖醇或异烟肼致狗于死地,属于“破坏他人财产”。如果这只狗没有领狗证或狗证失效,则属于“非法财产”,狗的一切行为都是狗主人的非法行为,个人愚见是毒死不赔,更谈不上“有罪”。
养狗不配戴嘴套不牵系狗绳,应该按破坏公共安全罪判刑入狱。所以群众消灭这些狗应该算见义勇为,应该颁奖。所以应该采用对人类无危害的方式施行,比如报警让专业部门前来消灭安全隐患(无害化销毁危险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