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卡亲属共享政策?
市医保局日前发布《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通知明确,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通知自8月11日起实施。
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增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互助共济性,提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对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根据通知,本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调整完善为:
一是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二是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是个人账户探索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支持购买本市补充医疗保险;
四是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其他支出。
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其中,第一、二、四项内容,与国家要求保持一致。第三项内容在国家“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的原则下,结合本市实际,明确了可探索用于本市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支持购买本市补充医疗保险。
国务院召开了关于医保的常务会议,在会议中提到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障制度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职工基本门诊诊疗制度,职工医保卡里面的余额应该尽可能扩大使用范围,最好可以供整个家庭使用,也就是所谓建立医保共济保障政策。
这次会议主要提到属于个人缴纳的个人账户不再局限个人使用,自己直系亲属也可以跟自己共用医保个人账户余额,单位缴纳医保直接归为公用账户。将以前没有纳入报销门诊诊疗费用也纳入个人医保的报销范围,以及加强原有的医保资金管理,杜绝套现医保账户资金的行为等等。
国务院办公厅4月22日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政策与个人医保福利相关的核心内容大致有四点:
1、扩大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将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疾病门诊费用纳入共济保障。
2、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3、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计入个人账户,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4、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以由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共享使用,支付需要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以上政策除了第三条,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部分不再计入个人账户,对工资收入高的人群不利外,其他三条政策都是有利于普通打工一族的。尤其是第四条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以由配偶,父母,子女共享可圈可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