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鲸是怎么分食的?
它们会合力将鱼群集中成一个大球,然后轮流钻入取食。
虽然它的牙齿非常坚强,但却不如鲨鱼的牙齿那样锋利,因此主要用于攫取而不是咀嚼,而被它叼住的食物都是整个吞下的。虎鲸的食物多样,由小型结群鱼类、鱿鱼,一直到大型须鲸与抹香鲸(Sperm Whale)都有可能成为它们的猎物;其它如海豹等鳍脚类动物、海龟、海獭、海牛、儒艮(dugong)、鲨鱼、魟等,甚至还有鹿与麋鹿,似乎是趁它们游泳横渡水道时伺机捕食。甚至会利用涨潮冲到海岸边,捕捉来不及逃走的海豹企鹅。
螃蟹与乌龟可以放在一起养嘛?
最好不要放在一起养。 螃蟹出于防御,会主动出击用钳子夹龟。但龟呢,没有防御的本领,只能缩进壳里。即使那样,有很多例子,比如龟被老鼠咬伤的例子,都说明龟的防御能力是有限的。如果龟和螃蟹之间发生争斗,只有龟会吃亏。
不能。
乌龟和螃蟹不能一起养,乌龟是杂食动物,它的食谱中是包含螃蟹的,两者体型差距过大或性格较凶残都是引起争斗的因素,并且它们都具有危险性,很容易打伤对方或致死,具体还得看它们的种类来选择是否要一起养
巴西龟和螃蟹不能一起养。巴西龟会将螃蟹当成食物。巴西龟是杂食性动物,自然界的野生龟类,多半以肉食为主。饲养时投喂小鱼、小虾、猪肝、红虫、蟑螂等。只要螃蟹体形与它相差不大,它就能将之分食。建议还是分开养合适。
有哪些国外的案件判决结果,让人感到不可思议?
最不可思议的就是,人食人不为罪,不处罚。
一、法学经典《洞穴奇案》
《洞穴奇案》是西方法学生的必读书。讲一群人去山洞冒险,结果被困,不得已需要吃掉一个人才能活下去。
有人提议通过抽签来决定吃谁,但是在抽签前,提议的那个人放弃了这个提议,也就是说他不参与抽签。剩下的人则继续抽签,结果那个提议抽签并中途退出的人被抽中,然后被吃掉。
后来,除了被吃的那个人,其他幸存者获救。对于这些幸存者是否犯罪,法院法官展开了激烈争论,支持幸存者有罪的法官以微弱多数取胜,认为幸存者无罪的法官也各有道理。
这在中国人看来很不可思议,因为在我们的文化和观念里,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人食人,更是天理难容。但是在信奉丛林法则的西方,很早就有食人的行为,比如在遇到灾难的时候,会牺牲老人和小孩,保全青壮年;再比如,从大航海时代至19世纪末,西方普遍认为特殊情况下的食人行为并不是犯罪,直接不追诉或是被判无罪。
二、“杜德利案”
在西方早期使用帆船进行艰难航海时,特殊情形下的食人行为,即遇到海难或是空难时,活着的幸存者可以食用遇难者的肉,以生存下去。这种幸存的食人者行为被认为是“海员间公认的行为”,是一种“航海准则”。“航海准则”被终结于“杜德利案”。
1884年7月5日,杜德利船长、斯蒂芬斯助手、布鲁克斯船员和17岁的见习船员帕克遭遇暴风雨,船只失事,逃到救生艇上。救生艇上没有水,只有一点儿大头菜,前三天,他们没有任何食物。
漂流的第四天,他们找到一个海龟分食;第二十天,他们已经连续七天没有食物,五天没喝过水。男孩帕克不听劝告,喝了海水,身体变得非常虚弱。
帕克是一个无父无母的孤儿,没有什么朋友,而船上的其余三人都在英国拥有家庭。船上的人一致决定吃点帕克,杜德利船长祈祷神的原谅后,杀死帕克,其他三人分食之。
三人被救起后,他们杀死帕克并吃了他的事情在英国广为流传,但是大家并不认为这是犯罪,在法院审判的时候,大家都抱着普遍的同情,认为这是“不得已的食人行为”。
但是,议会却是决定根治这个陋习,要求定罪。法院的法官们为了避免作出无罪的判决,仅仅是让陪审团对事实进行认定,而法律适用、定罪量刑都由法官决定。杜德利船长、斯蒂芬斯助手、布鲁克斯船员被判谋杀罪,要处以绞刑。
最后的最后,议会的议长向当时的维多利亚女王提起赦免罪犯的建议。维多利亚接受了该建议,赦免了所有犯罪人的刑罚。
食人者被判谋杀罪,并将处于绞刑,但是,维多利亚女王随后赦免了刑罚,即仅有罪名而无刑罚措施。然而,这个判决结果被英美法系认为是既尊重了法律的规定(由法院按法律规定判决谋杀),又维护了公正(基于特殊情形下的不得已的犯罪,女王赦免了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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