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非亲生仅赔5万女儿非亲生仅赔5万元)养了12年的女儿竟非亲生,太原一男子怒告妻子赔20万, 你怎么看?

小编 88 0

养了12年的女儿竟非亲生,太原一男子怒告妻子赔20万, 你怎么看?

这样的事情特别多。新闻上老有。要么男方装着不知道。让它在心里埋藏一辈子。这样这个家还在。要么就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1.起诉女方出轨要求净身出户。证据很简单。这个女儿就是最有力的证据。

2.起诉女方。要求赔偿。抚养孩子的钱和精神赔偿。这都是百分之百的胜算。这样的女人太不要脸了。偷人还生孩子。还让她老公顶包。做她老公就是缺了大德了。坚决告她。绝不原谅。

3.孩子是无辜的。不管以后跟谁。她都曾经是你的孩子。哪怕没有流淌你的血脉。可是都是付出过真感情的。你爱过疼过的孩子。孩子还是让她母亲接走吧。

我认为大多数人。都会愿意继续照顾这个孩子。这么多了都有感情了。在心底她就是自己亲生的孩子。从襁褓中的哇哇哭声。到慢慢学会走路。到含糊不清的叫爸爸声。到蹦蹦跳跳的奔向你的怀抱。付出的太多太多了。说起来这孩子才是最可怜的。最无辜的。大人的错跟孩子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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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鉴定非亲生,丈夫起诉离婚并要求妻子赔偿精神损失,法律支持吗?

如果证据确凿,法律会支持的。

孩子非亲生,意味着女方违背了夫妻互相忠诚的原则,是有严重过错的。如果经鉴定孩子非亲生,作为受害方的男方,至少以下诉求会得到法律支持:

1、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2、要求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时,自己一方适当多分,对方少分或不分。

3、要求对方赔偿自己抚养非亲生孩子的合理支出。

4、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奉新一男子发现6岁儿子非亲生,法院判女方返还抚养费并赔偿, 你怎么看?

一句话:判的轻了!太轻了!实在是太轻了!这种女人枉为人妻,愧为人母!剐之有余!剐之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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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呀,2千个日日夜夜,人生有几个6年呢?可是他用了自己生命的近十分之一,去陪伴了一个与自己毫无相关的别人的儿子,这对一个男人的打击是毁天灭地!人都说父爱如山,可是呢,自己的爱却全被一个恶心的女人给骗了!如果严重的话,很有可能会影响男人的三观的!另外,养别人的娃,比戴绿帽子更可怕,估计该男子在亲戚朋友里很难再抬起头来了,虽然他并没有做错什么!还有一点,6年前,他可以生下孩子,谁能保证6年之后的他,还有没有生育能力呢?

再说女的,我不想多说什么了,只想问一下:当你看到自己的男人陪着一个不是他的儿子玩耍时,当你听到你的儿子喊着陌生男人做爸爸时,你心里是怎么想的呢?现在当年的奸情暴露了,你儿子的亲生父亲恐怕也早已成家,你怎么面对你现在的老公,你的儿子,自己你儿子亲生父亲的一家呢?面对自家亲朋好友的指指点点,你觉得你有解释的理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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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再说一下,你又什么脸面什么勇气去法庭辩解的呢?现在男人养了别人的案例越来越多,乱世用重典!法律的惩罚本身就有以儆效尤的引导意义!要是不重罚,恐怕将来这样的例子会越来越多,难以控制!

有时候,儆猴必须杀鸡!

我以前接触个案件,很相似,也是女子在婚内跟他人发生关系导致怀孕,从而生下孩子,男子并不知道,一直到孩子8岁的时候,一次抽血,发现血型有问题,即去做亲子鉴定,最终确认不是自己的孩子,男人起诉女方,最后赔偿一万元精神损失费和8万元抚养费。

这个案子,和江西奉新县这个特别相似,都是女的不守妇道,婚内跟他人发生关系,法院判决没有毛病,这种女人,真的特别可恨,明知道结婚了,却乱搞男女关系,还隐瞒丈夫,给他戴绿帽,可恨之极,让你老公白给你养孩子那么多年,到头来,还不起自己亲生的。

2010年12月,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在外务工时相识,第二年9月确定恋爱关系。2012年10月,双方在奉新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1月生育男孩陈某甲。2013年起,原、被告外出务工,陈某甲跟随原告陈某母亲在奉新县城生活。 2018年10月,被告王某在与原告陈某发生争吵时,一气之下说出“儿子不是你的”这一事实,原告陈某疑心遂带陈某甲去做亲子鉴定,结果显示陈某甲与原告陈某并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故陈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被告王某辩称,对离婚没有异议,但小孩出生几个月后,已告知原告陈某小孩非其亲生事实,不存在欺骗,不应返还抚养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个案件,也如此,说明这个女人太坏了,即便孩子刚出生的时候,告诉老公,孩子不是他亲生的,但为时已晚,已经把孩子生下来了,你说也没用了,他付出了那么多,刚发生关系,怀孕的时候,怎么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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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白的是,既然刚生下来,女人已经告知你孩子不是亲生的,为何还要继续?以为女方开玩笑?说气话?还是粗心大意,活着不相信?自己不加以核实就养大到6岁,男人确实也有一定责任,正是如此,判决女方返还5万多抚养费和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孩子归女方抚养,其实,孩子才是最大的受害者,这个女人,私生子,如今,孩子连自己的亲生父亲说是谁都不知道,即便女人知道,去告知,其情夫会认吗?会接纳他们母子吗?

本人驰骋网络多年,这样的新闻算是屡见不鲜。可是,每次再看到的时候,还是能瞬间击碎我的三观。

这件事我怎么看?以下几个重点:

一、该男女为合法婚姻,理应遵守婚姻法各项规定。应履行对彼此的忠诚义务、扶养义务,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理应努力维持爱情,经营婚姻,为美好生活而奋斗。

二、妻子违反了法律和社会公德,干了违法缺德之事。丈夫对于他来说,只是接盘侠或提款机。

三、丈夫所履行的抚养义务和扶养义务,是基于亲生子女和忠诚的妻子。妻子的做法严重侵犯了丈夫的经济利益和信任,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

四、法院的判决有理有据,让违法违德者付出代价,让受害方得到了赔偿。有利于打击歪风邪气,助长清风正气。

最后,请每一个人慎重对待你的婚姻。不爱了,就分手,不要在婚内出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