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没经过业主同意,把小区绿化带改成停车位了,现在开始要收费,这种做法合理吗?
“小区公共绿地”为全体业主共有。
物业 私改绿地、收费做法为侵犯业主财产权侵权行为!
业主可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 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公共绿地”的土地,为建筑区划内业主所共有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属业主共同拥有;
“小区公共绿地”面积一并登记在业主《不动产权证》中“共有土地面积”的数据之内(有的登记称为“共有宗地面积”等),属于业主已登记予《不动产权证》内的 “不动产权”,业主共有。
物业行为不仅侵犯业主财产权,还违反建设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以,依据 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可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地方政府行政主管(房地产、规划等)部门投诉、控告,要求停止侵权、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返还收费、作出处罚等等!
在民法上,业主拥有合法诉权 向小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物业服务企业主张:判令其停止侵权、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返还收费等等。
谢邀!首先非常肯定的说,这种情况不合理,而且是一种违法行为!因为大凡收费项目都要报批有关行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另外需要弄清楚的是这绿地是谁的?这和大街上地痞强行设卡收保费有啥区别?每个小区的空地,绿地,楼道步行梯都是小区业主公摊的,这在当初购房已经标注解释的非常清楚属于广大业主的权益范畴,如果物业不经业委会,而单方实施这种诸如张贴广告,立广告牌,私建其他设施,是严重侵权并且是违法行为!应立即停止,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广大业主就物业这种行为可以把他们送上法庭!
小区绿化面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根本就无权动用小区绿化面积。物业公司的行为直接侵犯了小区业主权益,同时侵犯了规划设计权益。小区业委会应该出面维护业主利益,如果业委会不出面,小区业主也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停止侵犯、恢复原样,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不仅不合理,而且违法。
小区绿地归业主共有,城市公共绿地除外。因此,擅自占用绿地经营,侵犯业主共有权。
擅自改变绿地,是违反规划法的行为,可向规划管理机构举报。
擅自改变绿地,如果涉及树木,违反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可向林业或者园林管理机构举报。
擅自利益业主共有部位经营,违法物业管理条例,可向房屋管理机构举报。
业主也可以是具体情况,以物业合同纠纷或者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
违法行为!小区公共绿地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改为停车场必须经过产权人三分之二以上业主表决通过(双过半,即人数过半,面积过半)才能实施。物业未经业主同意,私自改建是违法行为,业主可以到法院起诉物业公司,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官司是100%胜诉!
小区里的绿化被改成停车位然后跟业主收租这样也行?
不合理,找业委会,提交申诉材料至住建部。把购房合同带上和业委会的人一起叫上,住建部有该小区的规划和使用图纸。(你们小区业委会估计也是暗中勾结有利益关系,有疑点可以不叫上他们。但如果必须经过业委会,那可以重新召开业主大会在,重新选举,找当地检察院人员和社区警员做公正员,重新选举之后找出问题罢免该物业,情节严重的情况可以集体小区业主提交诉状告该物业至法院申诉赔偿)
优质的物业应该做到哪些工作?
立即取缔贪得无厌的黑物业,必将大快人心。大家来看看黑物业都干了些什么。
无良物业除了收取物业费外,还巧立名目乱收费,侵吞全体业主的所有公共收益,确实是寄生虫。
如今,物业和业主之间的矛盾与纠纷已经越来越多,遍布全国,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已然成为社会焦点之一。对这一点,大多数人想必不会持有疑议的吧!
问题的症结在于,业主方认为,
1、物业进驻就不合法。比如,开发商通过霸王条款指定物业,明里暗里阻挠业委会成立,不让业主自主选择更换不合格物业。
2、物业乱收费。超出物价局批准的各种巧立名目的违规收费。
3、物业侵吞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收益。比如,侵吞各类公共物业用房租金收入,公共广告收益,公共区域停车费收入等等。
4、物业在小区违法建筑,并侵吞出租金收入。
5、物业服务质量问题。比如,账目不公开,垃圾不及时清扫,楼道不清理,小广告满处张贴,个别业主毁树毁绿乱停乱放汽车,自行车和电动车乱停放和丢失问题等等。
物业方认为,向业主收取物业费难。物业守规矩,遵纪守法,业主应该按时交纳物业费,如果还有争议,它可以向法院起诉。
物业方首先不应该带头违规违法,不乱收费,杜绝侵占公共收益,不带头私搭乱建,公开物业收支账目,不暗箱操作,提供合同约定的达标服务。如果物业做到了,业主应该及时交物业费。
化解物业矛盾与纠纷宜采取标本兼治的方案。
治标方案: 政府管理部门,居委会,街道可指定或委派“物业服务质量义务监督员”,监督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监督物业公司是否有侵权行为,如有发现及时制止,以绝后患。该方案最易操作,且立竿见影。建立物业监督员和业主联合考评打分制度,根据评分结果支付物业费,物业费不应该让物业公司直接向业主收取,政府主管部门应该建立监管账户。
治本方案: 强制性要求每个小区必须成立业委会,否则就不允许物业公司存在。由社区暂时代管,待成立业委会后,由业委会决定再行选聘合格物业或实行业主自治。对高档社区由业委会决定物业选聘。老旧小区,没电梯的,规模在500户以下的适合业主自治,由业主自治决定保安、清洁、除草外包,而决不应该一刀切的硬派物业进场,那样就会造成对立情绪,成为无解的死结。
如果还解决不了,就应该取缔物业公司。
个人见解,不喜勿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