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岁杀个人一般判几年?
①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③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④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通过以上条文可以看出,15岁杀人(默认无其他减轻处罚情节)的量刑区间为【管制】至【无期徒刑】。
高县女生失踪两日后被害,嫌犯曾在受害人家出现,15岁时首次强奸杀人,后再因强奸入狱,出狱前村民担忧。你怎么看?
#男子两犯奸杀案出狱后再杀15岁女生,是怎么“混得”四次减刑的?#恶之大者,连小孩都不放过。新城控股原董事长是这样的“极恶之人”,云南镇雄跟人轮奸致死14岁“堂妹”的“族兄”也是,四川宜宾高县男子陈某奎更是:他从14岁起,两次犯强奸罪,还都是对同乡少女下手,期间还杀害一人(另一名万幸逃脱)。7月4日,刚出狱半年的他,又将15岁少女杀害。
辣手摧花,还是屡教屡犯,动辄夺命,让人感慨“人之异于禽兽者几希,有些人则是禽兽不如”。有些人渣的“渣”是刻在骨子里的,无法改悔。
耐人寻味的是,在陈某奎第二次作案后,他4次获得减刑,共减刑3年7个月,依据是“他悔罪表现良好”。可从目前劣迹看,他何止是没有悔罪,还毫无耻感。到底是他演技太好,还是减刑减得太宽松,没有考虑其非初犯等因素,也缺乏对其人格品性的深入探查和精准评估?
如今陈某奎“三进宫”在所难免,咱们这没有化学阉割,希望他得到与业障匹配的罪刑,而不是轻易得到带有宽宥性质的“一再减刑”。
我不指望严惩能让他“灵魂深处忏悔”,在我看来,这世间有些人大概是被造物者所造时没装道德神经的人格残次品,他们的出厂设置或许就是“恶”,所以生来无罪感愧感悔感。“恶人被感化后归正”的情形,在他们那是失效的。像周克华、高承勇(白银杀人案凶手)、陈某奎都是这种人。别人的痛感就是他们的快感。
我只希望,别再让这类人渣轻易出来祸害人间。
现代刑法完全摒弃了古代盛行的严刑峻法,该而采用文明人道的刑罚措施,比如经济型和自由型等,甚至死刑都全面推行无痛苦的注射死刑。原因在于,现代刑法的刑罚观念认为,刑罚的目的并不在于惩罚罪犯,而是在于改造罪犯,将这些穷凶极恶之徒改造为适合社会群体生活的人。但是,我始终认为有人恶魔根本不可能会改过自新,根本不可能会改变他们违法犯罪的邪恶本性。看过这起案件以后,我愈加坚信这个观点。
据报道,7月6日,四川宜宾高县某中学15岁初二女生不幸遇害,此前两天微信朋友圈曾大量转发寻找该女生的消息。
当日17:59时,高县公安局通过官方微博通报:2019年7月5日15时许,沙河镇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其女儿肖某失踪,高县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调查工作。经查,珙县巡场镇人陈某奎有重大作案嫌疑,经讯问,陈某奎交代其将肖某杀害的犯罪事实。
据查,嫌疑人此前已犯下两起强奸案,并致一人死亡,但狱中获四次减刑,半年前才出狱。 宜宾中院在陈某奎的减刑裁定书中认为,罪犯陈某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积获4个表扬。罪犯陈某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但讽刺的是,被认为是确有悔改表现的陈某奎,在刑满释放后仅仅半年就又犯下强奸、杀人的滔天大罪,并且受害者仍然是含苞待放的未成年少女,实在是让人义愤填膺,恨不得让陈某奎回到古代被千刀万剐、处以极刑!
我始终认为,“改造罪犯”的刑罚理念,只适用于那些本性不坏的过失罪犯,而像这些故意犯下禽兽不如的罪恶行径的凶恶之徒,是不可能接受教育改造的。任何妄图改造他们、让他们回归社会的异想天开,只会促成放虎归山的人间惨剧。正因为如此,像新加坡等少数国家,才在如今的文明社会依然保留着“鞭刑”之类的严刑峻法,专门用来对付那些恶贯满盈之徒。毕竟,地狱空荡荡,魔鬼在人间。
显然,在这个渣男身上,惩罚的威慑力是无效的。我们看看它这一生,其实就干了两件事儿,强奸杀人,然后坐牢。可以肯定的是,假定你再给他一次走出监狱的机会,那么类似的事情还会发生,这种人渣就是偏执型人格,你只要不把它完美解决,那么它永远不会停止做恶的罪恶之手。
我们见过很多强奸犯,我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发现,强奸犯的重复犯罪机率远远高于其它犯罪,很多强奸犯并非初犯,很多都有这方面的前科,由此可见这是一种非常难改的病态化犯罪行为,这些人的坏是渗入骨髓的,你靠惩罚根本无济于事,它们只要有机会就可能再次作案。
像四川宜宾这个渣男,对它的惩罚不可谓不严格,它这半辈子的时间不是在犯罪潜逃,就是在坐牢,按说它应该非常珍惜出狱的自由,但它在出狱仅半年的时间内,就再次犯下滔天之罪。很多人说到减刑,其实,对这样的人渣,即便你让它服满刑期,出狱后它仍然还会犯案。
对于此类案犯,我认为不能仅限于坐牢,最好引入化学阉割的处罚方式,结合坐牢一起实行。另外,对这种恶性的罪犯,最好还要进行一个综合的评估,根据其犯罪行为和心理进行研判,特别像陈某奎这样的强奸杀人犯,最好判其终生监禁,把牢底坐穿。因为这样的罪犯,你关的越久,如果一旦放开出来,对社会的危害性越大,因为它们信奉的是今朝有酒今朝醉的亡命之徒理念,很少会考虑改过自新的。
这个事件有两个值得思考之处。
首先是,嫌疑人此前已犯下两起强奸案,并致一人死亡了,为什么这样可以说是惯犯的嫌疑人可以四次获得减刑?这样的人应该被重罚,甚至可以判罚死刑的。
实际情况也证明,嫌疑人出狱后半年就再次犯下重罪,很显然这种是属于极度擅长伪装的人,一旦失去约束,马上就暴露了本性。这样的人用心理学术语讲就是反社会型人格,其特征是高度攻击性,缺乏羞惭感,不能从经历中取得经验教训,社会适应不良等,这样的人在社会中是极具危险的。
更可怕的是,嫌疑人的预谋性,此次犯案前曾问受害者父亲家里有些什么人,得到“只有女儿和我两个”的答案后离开,当晚女孩失踪。这更加显示了其对于社会的威胁,如果测试发现到这类人,就不能让其走向社会,从而危害社会。
另外一个令人值得思考的是,受害人父亲的保护意识淡薄,这也给家长们敲响了警钟。受害人的父亲错过了事发当日下午营救女儿的最佳时间,此后由于没有对孩子安全的足够重视,也错过了在当晚营救女儿的第二个时间点。
未成年人保护在中国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尤其是暑假期间,各种案件和意见频现,也让未成年人群体成为不法之徒侵害的重点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