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撞飞骑行者致2死骑自行车被撞飞)宝马行驶中遇到“稻谷麦场”,突然失控撞飞骑车人,致人当场死亡,责任应该怎么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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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行驶中遇到“稻谷麦场”,突然失控撞飞骑车人,致人当场死亡,责任应该怎么划分?

宝马失控撞飞行人致人死亡一案,涉案人目前已经被控制,在公共道路上晒粮食才是导致车辆失控的根本原因。

至于责任划分已经比较明确,机动车驾驶人没有准确做出判断占次责,非机动车无责、在公路上晒粮食的肇事人占主责;机动车次责由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由三者险补充;至于死亡赔偿金和家属精神损失费由占主责的肇事人负责主要部分赔偿,车辆维修费由车损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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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事故已经不是单纯机动车与非机动之间的冲突,利用公共道路进行农业劳动已经是非法占用国家资源,并且严重影响交通安全,没出事一切安好,一旦出事后果就不堪设想了。所以这种行为应该治理,这起事故也起到了警示作用,只是付出的代价过于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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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在特殊时间段提高驾驶警惕性,也希望各级政府出台相关政策从根源解决问题。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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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司机如果是合法驾驶,并且买了保险,那么交警会判他担责比较多,毕竟保险公司的赔偿能力还是很强的;而麦杆的主人能否担负起赔偿责任是个关键问题,如果他无力承担,那么受害者家属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不利于社会和谐

法律上,应该汽车次责。无责别想了,肯定是有责任的,一般是发现路面有异物覆盖,没有正确的处理,造成事故的发生。。不过实际处理的话应该是汽车主责,会和车主去商量的,让他认个主责,晒稻草的人次责。。。

悲剧!合肥长丰男子横穿马路被货车撞飞当场身亡,肇事司机被抓, 你怎么看?

不妨换个角度思考,在排除少数素质低的司机前提下,现在的行人和电瓶车过马路的随意性,远远超出你的想象,犹如无人之境,在这些人的眼里他们就是马路的主人,有些时候,有的极端者表现的更为蛮狠、彪悍。既然我们都是交通参与者,那么都有遵守交通法规的义务和道德,出于保护“弱者”车辆要礼让行人,那么行人就不应礼让吗?假如车辆(惯性)或车辆的驾驶者应急反应能力差点呢?抱着你不敢撞我的思维,导致一失足成千古恨的例子还少吗?造成这一切的是不是与一味的娇纵有关呢?由此可不可以推测出保护有些时候就等于纵容?!生命诚可贵!珍惜是主观行为!那些受保护者更应该懂得去如何珍惜!遵守交通法规,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人人有责!

就这北城,我天天上下班走这里,购物中心西边蒙城北路,这里有个天桥,但是很少人走,怎么说呢,摊上这样的事司机也倒霉。我天天路过,看到老人小孩基本都横穿马路,天桥就在旁边,都不愿意多走两步。过去了比人家快两分钟,没过去比人家快走几十年。

昆明3名未成年骑电动车被撞飞,骑车人仅13岁, 你怎么看?

据报道,日前,昆明环湖路发生一起轿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事故,而电动自行车上全是未成年人,也全都受伤,驾驶人年仅13岁。

这起交通事故表明昆明电动自行车管理面临严峻挑战。

首先,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年龄难以控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但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年龄控制方面,除了发生事故后进行相关处罚外,很难做到事前预防。

其次,电动自行车对交通安全秩序的负面影响未得到根本改观。

近年来,昆明交通管理部门从电动自行车牌照管理入手,切实加大了对电动自行车合法来源的监管力度,起到了明显效果。

而电动自行车违章行驶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解决。

最后,电动自行车数量庞大对传统监管方式提出了挑战。

据交管部门统计,目前,昆明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超过40万辆。

而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人除了成年人,还有一些未成年人。

因此,面对疯狂的电动车,在坚持传统的交通管理方式的同时,可以探讨采取一些新科技手段,同时,在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酿成事故的处理中,应加大对其监护人的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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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撞飞骑行者致2死骑自行车被撞飞)宝马行驶中遇到“稻谷麦场”,突然失控撞飞骑车人,致人当场死亡,责任应该怎么划分?

首先我们从国家的相关规定上来看一看。国家是有明文规定 中学生年必须要满16周岁才可以骑电瓶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这样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在平时的上课期间,认真负责的学校都会让家长签订一份安全告知书,告知在暑假期间或者在上学期间进行防溺水教育以及上学路上和平时的交通安全警示。从学校教育的角度出发,对学生也对家长进行过相关安全的教育,但是在暑假期间还发生这样的事情,我想第一责任人首先就应该是家长,家长在平时的生活当中对孩子的安全,意识上非常的薄弱,家长也要从自身的角度出发,是不是自己的家庭安全意识就不是很强,所以灌输给孩子的安全意识也不是很多导致此类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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