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围观情侣吵架被打成十级伤残,获赔23万,你怎么看?
肖先生大概做梦也没想到,自己作为一个吃瓜群众,有一天会被打。
因为好奇,因为无聊,看了一对情侣吵架,结果自己惹祸上身,这事儿看似不合理,不过倒也不稀奇。
以前听别人讲一个笑话。说大街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围观的人很多,密密麻麻,水泄不通。一壮汉跑来,转了三圈,就是进不去,看不着。只听里边的人议论:“可能是死了。”壮汉更急,情急之下,大喊一声:“让开,我是死者的父亲!”众人让开一条缝隙,壮汉挤入,傻了,原来压死的是一条小狗! 这个故事有些夸张,但也说明一些人看热闹心理之强烈。
国人爱看热闹,也爱凑热闹,尤其是爱看他人受苦受难的热闹,可谓由来已久,根深蒂固。古有刑场专职看客,人头攒动,专守侯人犯一人之头落地;今有马路专职目击者,摩肩接踵,爱品味车轮下哀号之声。田间地头、市井小巷、茶余饭后、或三三两两,或三五成群随处可见国人“热闹”的身影。“热闹”些什么呢?“热闹”自己身边的人、身边的事,往往带有非正式议论批评的意思,此“热闹”现实性强,是热点,但要有机会;另一类“热闹”不涉及具体人和事,谈古论今,泛议男女,是闲了没事说着好玩。国人如此爱“热闹“的背后,隐藏着怎样的心态呢?
有人说,中国人看戏看多了,从小看到大,习惯于把自己当作看客,以至于哪里都是戏台、舞台。有人在打牌,站在旁边看的人,里三层外三层,比打牌的人多多了;有人争吵、打架了,中国人看;有人跳楼了,中国人看;有人跳水了,中国人看……哪怕打架、跳楼、跳水的这些人和围观者素不相识,没有半毛钱的关系,中国人仍然看得津津有味。确实,去剧院看戏,得买票,在大街上看热闹,免费的,实惠多了。
除此之外,爱凑热闹,同中国人的审美观也有点关系。中国历史悠久,中国人很有点历史感和故事感,喜欢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开头和结尾,反正,中国人特别在意结果,他们喜欢身临现场,直观看到一件事情的最终结局,否则,他们就会四处打听,刨根究底,直到了解结果为止。
“看热闹”给他们提供了一次边缘的精神生活契机。中国人一边围观,一边作出价值判断,部分丰富了精神生活的需求——这和中国人喜欢看电视剧是一个道理,电视剧情节雷同,符合世俗和传统的价值观,无需费神费力去思考,图得就是一个热闹和轻松。中国的电视剧水平相对比较低的一个原因,就是因为制片、编剧和导演为了谋求收视率,一直在迎合观众不爱动脑子、只图热闹的习惯。
看热闹不嫌事儿大,看戏不嫌台高,从古至今,看热闹,看打架吵架的,被误伤的,或是给自己带来灾祸的,肖先生不是第一个,自然也不会是最后一个。
不要围观打架,因为法律覆盖不了你的实际损失
围观情侣吵架,结果自己被打出了10级伤残,获赔23万元。
小时候看周立波的小说《暴风骤雨》,学会了一个东北的方言叫——卖呆。东北人把围观叫“卖呆”,想想这个说法还是蛮有道理的,浪费自己的时间,去看别人打架斗殴。只能说自己“呆”。
卖呆最“呆”的地方是,围观打架会很危险。一个人连自己女朋友都舍得打,他会在乎你吗?所以,看到人家打架骂人什么的,不要见猎心喜,在旁边围观什么的,能够走就快走。
“平行伤害”(collateral damage)是不可避免的,老祖宗早就说了,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为什么不能立在墙下面?因为墙上可能会掉下瓦片砖头什么的把你砸到,有危险的地方,就不要去,去了就要承担相应的风险。
当然,打人者也没得到什么好处,赔了23万的巨款,这属于活该。
虽然至少20年前,中国的小朋友就学着港剧、美剧的那样“我找律师告你!”,坦率地说,这句话在中国没什么震慑力!
因为中国法律中的赔偿标准,一般是严格执行“直接损失”标准,只赔直接损失,不赔间接损失,哪怕引进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是被严格限制的。因为被打一顿而发大财的事情,在中国不会发生。
报道没有讲清楚,23万元的具体赔偿的范围,但一般来说,就是伤残补助金、误工费、医疗费、看护费以及可能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反正不会很高)。
坦率地说,如果一个人被打之后,被赔偿了23万元,那说明,他的真实损失应该超过23万元。
反过来说,既然司法赔偿不能够覆盖你的真实损失,那么就尽量要“止损”,看到打人那种危险的地方,尽量不要围观。看别人撕逼、打架带来的乐趣,未必能弥补你可能遭受的真实损失。
或许是从下就不断听大人的训斥:
“不夹时故——(意思就是“不识时务”),亮你的好走势哩,你还挤在哪里看热闹,不嫌丢人吗?”
也就打小开始害怕到人多的地方去显眼,一直到现在也就蜗居在家,哪里也不肯去……
于是,看热闹就没有我的份儿。
今天看到这个问题,也就有些不解,怎么看别人打架自己反而被打成了十级残疾?奇怪了!
看热闹是许多人的一种欲望,我不能说这是不是一个陋习。许多人以自己看了许多热闹为自己的炫耀资本,在众人的好奇追问下更是得意洋洋,显得自己“见多识广,博闻强记”。
听一个伙计说的,有一个同村的和他一起在山西干活。有一天,老板和他的哥哥不知怎么回事说别了,两个人吵了起来,同村的那个人本来正在干活就瞅空跑去看起了热闹!他一去,又有几个人跟着到了那里。本来如果没人围观,老板弟兄两个也就吵两句就好了,可是有了外人围观,两个人谁也不服谁,也就要动手了!同村的那个人居然上前去拦架了,结果也不知是故意还是无意,老板一拳头重重的砸在了他的脸上,他当时就倒在了地上……
后来老板给他看了脸上的伤,就让他回来了……
看热闹,特别是在如今的社会,许多人都是很积极的。也想起了阿Q被问斩刑是那些围观者,这样的心态还是有很长的历史渊源的!不知还有几个人记得一本小说叫做《年轮》,梁晓声的早期作品,其中有一段关于面对看热闹的围观者有一段精彩的片段,记录在此,一同分享一下……
韩德宝说:“诸位公民,没什么热闹可看了,大家也散了吧。见有人打架,估摸着自己能劝好,就劝劝;估摸着自己不能劝好,也别围观。谁也不是大闲人,多耽误自己功夫?没人围观,吵架的人往往也会情绪,也就不至于为些小小不然的冲撞互相吵起来没完没了了………”
“为什么不能看?”这句话放在平时或许并不严重,在人家吵架白热化的情况下,肖某的这句话明显具有挑衅意味。
肖某曾说:“我是一个过路人,只是他们打架在一旁围观看了看,并没有进行言语讽刺,被告迁怒于我并将我打伤,应负全部责任。”
从某种程度上说,肖某有些罪有应得。
当然郭某打人的行为也不够理智,他也付出了赔偿23万元的代价。
什么是十级伤残呢?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造成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工作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老人常说:非礼勿视,非礼勿听。本来就是小情侣之间的争吵,虽然他们的争吵发生在公共场合,但于情于理,只有劝架的份儿,哪儿能火上浇油呢?
经历过此类事件的人一定理解争吵中的心理,情绪几乎是不可控制的,此时若有外人抱着看戏的心态介入,一般人都会受不了。
肖某的做法说法,让我不禁想起了鲁迅笔下的某些人,麻木不仁,唯恐天下不乱。
从法律上讲,郭某打人是不对的,从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上讲,肖某的所作所为也不值得提倡。
换位思考一下,换做是我,肖某的那一句“为什么不能看?”我估计也忍不了。
提高公民素质任重道远。最后,希望我们遇事都能冷静思考,做出利人利己的选择。
关于此问题,本人近日确实也收到了很多朋友的咨询。在此,统一做一个回答,以清君惑。第一个概念,十级伤残是什么、十级伤残和一级伤残谁更严重、伤残程度鉴定表看不懂啊!?
这里要说明的是,伤残等级,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的,在这个等级里,并不是十级最高,相反,其中伤残1—4级为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简而言之,十级伤残等级最低,一级伤残等级最高。
第二个概念,伤残鉴定和伤情鉴定的区分。
在此不进行细说,便于大家理解简单叙述如下:伤残鉴定包括等级,关乎民事赔偿。伤情鉴定只有轻伤、重伤,关乎刑事量刑。好了,基本概念解释完毕,接下来给大家讲解一下相关问题。
第一个问题,伤残鉴定是否影响量刑、伤情鉴定是否达到轻伤就一定会被判刑?
正如之前所说,伤残鉴定有关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伤情鉴定达到轻伤不一定会被判刑——因为轻伤为故意伤害罪成立的必要条件而非充要条件,如果需要构成本罪,还需有主观上的故意以及行为与结果的直接因果关系附加充分证据证明。本人现有的资料也看不到此案是否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以在此不进一步分析,但如果构成本罪,那么也顶多是三年以下。
第二个问题,如果这个围观群众有错在先,是否会减轻被告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因为本人没有检索到本案的判决以及具体情况,也不知道实际情况何如,所以只能从现有资料进行分析。
而现有资料只有两个干货,①围观群众,②被打成十级伤残,③原告在被告与其女友争吵时围观并与被告发生口角。
先不说我本人的观点,就按照法院的认定来看,法院认为“告在被告与其女友争吵时围观并与被告发生口角。”属被害人有错在先,双方均存在不当之处,也就是该被害人存在过错。而在实践中,这种被害人存在不当行为的案件,大部分法官会选择减轻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只有极少部分法官选择同时减轻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所以本人大胆猜测,法院可能减轻了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人对此案的看法是,大家可以做一个守秩序的围观群众,但切忌不能存在“不当行为”——法院对此不当行为范围的认定,是否有失公正,各位可以发表自己的看法,本人在此不作评论。
法律从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同时,请诸位记住,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己的德行。
故意伤害罪第九十九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
(一)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第一百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残疾标准的或损伤程度与轻伤标准接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残疾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第一百零一条【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6级残疾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第一百零二条【重处特别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重处:
伤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伤情基准刑的基础上,每增加轻伤1人,按照所增伤情的轻重程度,确定递增幅度,轻度的,刑期增加三个月;中度的,刑期增加六个月;重度的,刑期增加九个月;每增加重伤未达残疾标准或接近轻伤标准1人,刑期增加十个月;每增加重伤1人,致10级残疾的,刑期增加一年,依次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