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规章制度,连续2次未打卡公司有权辞退员工。公司以2次打卡未在?
情况属实,严重违法单位规章,是可以辞退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打完上班卡下班再来打卡几天可以开除(不是连续,是一周一次)?
打卡不上班,有些情况下是不会开除的。比如公司委派了相应的外勤或者出差。那么当天打卡了,然后又离开相应的打卡地点,这个是可以接受的。人事部也不会以此为借口开除一个员工。但是现在整个经济形势比较差。如果员工打卡不上班,可能一次人事就会找你了解情况。很多公司规定连续三次,那么就自动离职。也就是一种变相的开除。
员工漏考勤打卡11次被辞退,法院判决其公司应赔偿,如何分析此判决?劳动者如何更好地维护合法权益?
你真以为,公司的规定就是法律了啊?记住超市抓到小偷,十倍罚款那是违法行为。你只有把小偷送去警察局的权利,其他的拘禁,殴打,罚款等等做法,都是滥用私刑,违法行为。
这个应该是公司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造成的,不具有代表性,所以还是老老实实的上下班签到为好。
一个江苏的例子。一公司制定工手册,后也安排了员工进行学习。但一小伙却没有按要求进行打卡,公司就找了小伙跟另外几个没打卡的进行了谈话,后小伙依然没按照要求打卡,公司继续督促他们进行打卡,小伙三人依然没有打卡,最后公司贴出通告解除了小伙等三人的劳动关系,并向工会进行了备案(理由、程序合法)。
虽然,小伙三个人申请了劳动仲裁,还上诉到了法院,但是仲裁一审二审都没有支持他们的诉求。理由有三,一是劳动者应该遵守劳动纪律,上下班考勤以约束自己按时提供劳动,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正常履行劳动合同;二是打卡考勤是用人单位进行科学化管理的途径,员工不按照规章制度执行会增加单位的管理难度;三是不打卡行为对自己的应得工资加大了核算难度,对其他正常打卡的劳动者造成了不好影响。
1、公司的制度本身就有一定的问题
公司制定制度是管理所需,但是制度不能制定得不合理,甚至是违法制定制度,那就成为了管理者泄私愤的工具了。
漏打卡就是漏打卡,旷工就是旷工,漏打卡不一定未出勤,但旷工一定是未出勤,两个性质的事情,硬要混淆,只能说,要么管理者水平不行,要么泄私愤。
2、公司有请打出头鸟的嫌疑,但是做法欠考虑
管理是一门艺术
现在的员工,不是你用压,用堵就可以解决管理问题的,而是要用情,要用疏才能管理好。
我相信,公司绝对不会只是一个王先生一个人漏打卡,公司只是抓住了一个漏打卡最厉害的王先生,想通过王先生让全员员工指导,制度是不能违法的,其实明面上是告诉员工我是管理者,我的权威是不能被你践踏的。
3、这个员工漏打卡11次,很难说是漏打卡,或许就是未出勤,员工表现差强人意
当然,员工也有问题
你可以反对公司的制度,你可以和管理者小吵小闹,但是不要用漏打卡这么明显的行为给公司拿到证据,这说明要么王先生破罐子破摔,要么这个王先生处理问题的能力和情商欠缺。
另外,在任何地方工作,迟到或者漏打卡或者旷工都是不被待见的,所以,王先生的作风,我想大部分人都不认同。
工资你可以拿,提成你可以拿,但是赔偿你拿到也是烫手的,总有一天你会以不同的形式吐出来,天道轮回。
4、仲裁的判决以证据为主,以人情为辅,如果公司能提供旷工证明,那仲裁会是另一种结果
很多时候,在仲裁庭,讲究证据的时候,有一些人情的成分
仲裁员也是人,他们是知道员工是弱势群体,但是他们更知道企业经营的不容易,所以,首先是会进行协调沟通,希望双方达成协商结果。
只有双方僵持不下的时候,最终就要看证据了,其实,公司是完全可以拿出旷工的证明的,只能说明公司的管理者不专业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