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一救护车碰撞后侧翻,还好无人受伤, 你怎么看?
救护车救人,的确需要争分夺秒!但同时还要注意安全!警报声,双闪等!提高安全的一定要合理利用!作为普通车主可以提前注意到救护车辆,并加以避让。希望广大车主,及时主动避让救护车,消防车等!社会和谐不是靠个人,而是靠大家
救护车是在人员生病危机生命时通过救护车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治疗抢救用的!一分一秒也许就挽留了一个生命!
交通法明确规定,行车中遇到救护车、消防车等社会车辆必须减速让行,必要时停车让行!你作为中国的公民,行车不避让随意变道,这点素质都没有吗?
救护车司机你救人心切我们都理解,但你自保都成问题,你如何救别人!我真的担忧了
救护车🚑属于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的时候,社会车辆应该避让,现在一些社会车辆的驾驶员确实是素质不高,还有一些是不懂交规,所以导致事故,个人认为对不避让特种车辆的驾驶员应该加大处罚力度,加强驾驶员培训力度。
菏泽一辆120急救车载病人途中与SUV相撞,急救车侧翻, 你怎么看?
120救护车每次不会无故出车,但凡出车,必是紧急救助伤病人员,国家已将不避让救护车列入法律,不管何种情况,在遇到紧急救护时,应及时避让,秉承“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理念。客观评价私家车与救护车发生碰撞事故,不管谁的责任,慢速谨慎行驶,遇到校车、救护车、消防车及紧急警务车辆主动避让。
甘肃天水一公交车与急救车相撞致1死14伤,事故责任如何界定?
救护车严重交通违章责任事故
公交车按绿灯正常行驶,行至一桥附近,右侧突然冲上来一辆救护车,撞上公交车,惯力使公交车撞坏护栏,公交车从桥上掉入水中,造成1死14伤的严重交通责任事故。
巜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特种车辆的优先通行权"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使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这里强调特种车辆包括医院的救护车(120急救车)"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也就是能安全通过的前提,前边有车和行人通过,不能以救护车特殊为由,硬往车和行人身上撞。不能以1死14人伤的惨重代价来救一人。把装满乘客的公交车撞下桥1死14伤,你这救护车也不能离开事故现场,更拖延时间了。撞上公交车那么大的力量,救护车本身没有损坏吗,拉的病人没受震动,危及生命吗?
责任如何界定?我说救护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什么特权。什么车什么人,都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1死14伤的责任救护车负全责,由救护车所在单位负责对1死14伤乘客的赔偿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道肇事罪的司法解释,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肇事司机追究刑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公安交管部门吊销救护车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从视频画面看,公交车是绿灯直行,急救车是闯红灯,而且造成了公交车冲破护栏坠桥,导致1死14伤,肯定是救护车全责。虽然救护车救死扶伤重要,在一定情况下可以闯红灯,但是也要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能危及公共安全和自身的安全。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这其实是对“紧急避险”行为的法律规定,就是为了避免大的合法损失(如生命),而侵犯其他明显小的合法权益。这个案件明显是不符合条件的,因为侵害的权益不可控。
现实生活中,所有的交通参与者都应遵守交通规则,这是安全的前提,不管谁有怎样的特权,总要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实施。但是该救护车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没有保证基本的安全,而贸然采取闯红灯的做法。他起码要确定没有车辆和行人通过的情况下,或者车辆和行人已经采取让行措施,才能闯红灯。
我们经常说要把权力关进笼子里,就是要求权力的实施有规范性,而不是有恃无恐、肆意妄为。当地管理部门如何处理,还有待调查。但从当前掌握的情况来看,急救车明显超速、闯红灯,且造成人员伤亡,不仅仅是交通违规,司机很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罪,或许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也为我们敲响警钟,遵纪守法莫任性。
这件事是典型的特权,跟霸道遇到一起了。城市里面,公交车是最霸道的,救护车的特权驾驶员以为拉响了警灯就万事大吉了,在视频中看救护车的速度应该在60迈以上了吧?从这件事我感觉是体现了两位驾驶员的个人职业环境养成的心理问题,完全忘记了作为驾驶员的安全要求,我也是一名司机,在单位我一个人要开大小四台车,一直以来我觉得不出事耍特权,你很牛。出了事你自己是担不起的!
一、救护车在经过红绿灯交叉路口时,没有放慢速度横冲直撞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救护车司机胡某为病人抢救拉警报快速行驶没有错,但是也不能不分青红皂白的横冲直撞,不顾别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于不顾,这也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政策和精神。特别是在城市交叉路口遇到红绿灯时,就是要撞红灯,也要眼观六路,看是否有危险因素的存在,只有安全通过,才是真正保证病人及同行车辆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这起事故中,笔者从监控视频中看到:一是公交车是正常行驶通过交叉路口的路灯指示,而且在城市道路中行驶的公交车,速度本来就不快,甚至比一般正常行驶的私家车的速度还要慢,属于正常行驶;二是救护车是属于拉着警报撞红灯,但是司机没有注意十字路口周边的安全,高速冲过红绿灯,致使与正常行驶的公交车发生碰撞,从其碰撞公交车的结果看,公交车在被撞后碰上桥上的护栏掉到了桥下。就知道当时救护车的速度和撞击的力度有多大。这个公安交警部门可以测量的出来,所以笔者认为救护车司机超速是造成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救护车司机和其单位要承担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这起重大交通事故中,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据媒体报道:事故中,造成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3人伤势较重(其中1人系救护车救送的危重病人);11人轻微受伤,正在留院观察;2人经医院检查身体无异常,自行离开。
造成这么多的人员伤亡,将有一大笔的赔偿费用。如果交警部门判定救护车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救护车司机实施的是职务行为,那么司机及司机所在的单位就要承担这起事故的全部民事赔偿责任。